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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鸚鵡案”為何同樣細思恐極?

2017年05月08日 10:36:00  來源:四川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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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3月30日,深圳市寶安區法院的一則刑事判決一經進入公眾視野就成了“深圳鸚鵡案”。

  王鵬三年前在工廠裏撿到一隻鸚鵡,帶回家小心飼養,後又買回一隻配對。三年來他細心鑽研,花費大量時間與精力,自學養殖鸚鵡技術,竟然無師自通,孵化出四十多只鸚鵡。2016年4月他出售過兩隻鸚鵡。但沒多久買者(販鸚鵡者)被抓,供出了王鵬。好傢夥,王鵬被抓一年後一審被判了五年徒刑。

  二審律師是徐昕,這是個名律。我們真該為王鵬慶倖。

  是的,徐昕的基本觀點是,王鵬因鸚鵡獲刑5年案,又一起荒唐案。正如天津趙春華案、福建劉大蔚案等倣真槍案、大學生掏島窩案、盧氏農民採三株野草獲刑案、雜戲團運輸動物案一樣,本案是一起機械司法的典型案例。此案明顯違反常識。數千年養鸚鵡,都不構成犯罪,現實中養鸚鵡的人非常多,很少有人意識到可能涉嫌犯罪;而且,養其他野生動物或許是為吃用,但養鸚鵡是為了愛。即便鸚鵡屬於野生保護動物,但涉案鸚鵡全係被告人自己繁殖養育,而不是從野外直接抓回來的,自己養鸚鵡不僅沒有侵害野生動物,反而增加了鸚鵡數量,有益而無害。

  最關鍵的是,此案涉及大量類似的動物養殖者和使用者,具有制度意義,他接此案旨在個案推動法治,促進動物保護法更貼近人性和常識。

  鸚鵡有許多種類,其中有些種類被列入了保護名錄,但是普通人難以識別。我們也知道,為了保護瀕危野生動植物,國際上制定了保護名錄,劃定了紅線,這本身無可厚非。但是,具體到生活實際,總有叫人大跌眼鏡的情形。上個月,河南省盧氏縣農民挖了三株野草(蘭草中的蕙蘭)被判三年刑,正讓人細思恐極,沒想到過了五一,這例深圳鸚鵡案同樣讓人細思恐極,噩夢連連。

  筆者上班途中會經過一段沿河路,這條河叫金水河,正值京廣鐵路的橋下,有個花鳥蟲魚市場,據説有幾十年的歷史。如果依照王鵬的判例,鄭州警方完全可以在這裡守株待兔順藤摸瓜,抓獲不少鸚鵡販子,讓監獄裏人滿為患。“遺憾”的是,沒看見鄭州警方在這方面的作為。當然,淘寶、QQ、社區均有大量交易,養鸚鵡的人可能幾十萬,是不是全得抓來判刑?

  王鵬的鸚鵡是自養的,算不算野生,法庭上應該不辯自明。可惜的是,他的一審律師為他辯護的是有罪,但是罪很輕,建議從輕處罰。辯護詞咱沒見,也許很精彩,法官就不用;也許很平庸,法官看不見。二審律師徐昕做的是無罪辯護。筆者深表支援。

  中國人有千年養鸚鵡的習慣和傳統。自古養鸚鵡的人都很愛惜鸚鵡,有人更是視鳥如命,根本不可能去傷害它。養鸚鵡數千年來都不會構成犯罪,怎麼到了依法治國的時代,就是犯罪了?國內飼養鸚鵡的人非常多,收購、出售鸚鵡的現象極為普遍。相比之下,飼養野生動物者,多有一定目的,或為吃,或為其本身的某種價值牟利,如虎皮、鹿茸等,但養鸚鵡與養其他野生動物不同,養鸚鵡的人都是為了愛鸚鵡,沒有人養鸚鵡是為了吃口肉喝口湯。特別是本案,王鵬確實是因為喜愛鸚鵡,才會百般照料、呵護鸚鵡。這是對動物的愛,是大愛。

  所以,于情于理,我們會發現“深圳鸚鵡案”中的王鵬可謂蒙受了千古奇冤。

  學者陳傑人注意到了這起案例。他的解讀發人深省(可惜很快就遭遇了“此內容因違規無法查看”)。他認為,“養鸚鵡獲重刑”的真正悖論是“竊國者侯竊鉤者誅”。百度一下,有幸在凱迪社區能看到。

  不比不知道,一比嚇一跳。相對於掏鳥窩、擺氣槍攤、養鸚鵡、挖野草等生活行為而言,那些貪官污吏,動輒幾百萬、幾千萬甚至數億計的貪腐金額,或者一些官員嚴重濫用職權導致人們身體和財産遭受重大損失的瀆職案件,往往被輕判。比如按照現在的刑法和量刑規則,一個貪污受賄幾百萬的官員,通常只需判刑數年。無疑,這種現象會使司法聲譽受到損害。如何來解釋這種現象呢?莫非這就是“竊國者侯竊鉤者誅”?

  法諺雲:“徒法不足以自行。”意思是説,光有法律的規定並沒有太多作用,如果沒有百姓的認同、沒有社會的高度配合,哪怕再嚴厲的法律也很難得到遵守。相對於貪污賄賂罪體系,涉及環境資源保護的犯罪,量刑標準確實過高。至於為什麼有這種不平衡,“傑人觀察”認為,其中至少有一個原因——貪污賄賂罪是為當權者準備的,所以要儘量輕;而懲罰掏鳥窩之類的犯罪,顯然是為窮人和草民準備的,這就不怕它太重。

  忠言逆耳,這種聲音放出來聽聽,天不會塌下來。有什麼必要被“404”呢?

  鸚鵡鵪鶉鴿子這類鳥,我們的養殖繁殖歷史悠久,技術成熟。但是麻雀斑鳩燕子這類鳥野性大氣性足,我們似乎沒有養殖繁殖歷史,技術也就無從談起。鳥類裏,鸚鵡鵪鶉常被人們當成寵物用來把玩。所以自古以來拿這種東西來治罪的事情,我們聞所未聞。

  又想起了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沈德咏2017年4月5日山東調研時説的話,刑事審判牽涉社會生活方方面面,事關社會公平正義。講人情,不是要照顧某個人的私人感情,而是要尊重人民群眾的樸素情感和基本的道德訴求,司法審判不能違背人之常情。實現法理情的有機結合,既要靠完備的法律制度,更要靠法官的經驗、智慧與良知。

  都知道説這番話的背景是山東辱母案。但是,讓早判了一週的“深圳鸚鵡案”的法官聽聽,會有什麼啟示呢?不妨讓他們出來走兩步,為我們普普法,難道什麼禁忌嗎?

[責任編輯:李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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