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中國傳媒大學教授、網路法與智慧財産權研究中心主任王四新,中國傳媒大學周靜泓
近年來,在網上不時有侮辱、詆毀、誹謗革命英烈的言論和文章,對國家和社會造成了惡劣的影響。其中的一些言論不僅直指英烈事跡的真偽,往往還有較強的解構功能,直指國家在過去所塑造英雄形象的真實性,打著學術研究、言論自由的旗號,損害英雄形象、解構社會主流價值。針對這一現象和問題,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增加保護英烈條款,也有代表呼籲針對英烈保護進行專門的單獨立法,制定“中華英烈保護法”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英烈名譽保護法”。之前,最高人民法院曾發佈“狼牙山五壯士”等英雄人物人格權益典型案例,在這些案例中,侵犯英烈權益的行為被追究了相應的法律責任,表明瞭國家司法機關在這一問題上的態度。
為了國家和民族利益,英烈不惜犧牲自己的生命,他們或戰死沙場,或獻身於促進國家發展的光榮事業。雷鋒、邱少雲、狼牙山五壯士等英烈的事跡不僅代表著一種弘揚正氣的形象和精神風貌,代表著愛國主義和理想主義的犧牲奉獻精神,是民族的共同記憶,也是中華文化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的重要組成部分。對英烈的誹謗、惡意抹黑,不僅對社會風氣造成惡劣影響,而且會對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産生危害,因此強化英烈的名譽保護勢在必行。
對於國家英烈、民族英雄的保護,世界各個國家都有嚴格的規定。比如俄羅斯,雖然蘇聯解體引發了俄羅斯的社會動蕩,也曾有抹黑列寧等英雄人物、詆毀歷史英雄的現象,但經過及時糾正,俄羅斯人的“英雄記憶”反而得到了加強。在1993年,時任總統的葉利欽就簽署了《衛國烈士紀念法》,以求全面保護國家英雄;隨後還頒布了《關於俄羅斯軍人榮譽日和紀念日》的聯邦法案、《關於蘇聯英雄、俄羅斯聯邦英雄和光榮勳章滿級獲得者地位》的聯邦法和《聯邦刑法典》等法律文件。
2006年,時任總統的普京簽署了《衛國烈士紀念問題》總統令並提交《衛國烈士紀念法》修正案;在2007年,俄國又將每年12月9日定為“祖國英雄日”。這一系列法律規定,形成了俄羅斯一整套對英烈保護的體系,不僅明確了蘇聯、俄羅斯英雄應享受的地位和優待,紀念衛國烈士、反法西斯鬥爭犧牲者的方式;也規定了對損毀烈士墓地、紀念碑和其他紀念設施,侮辱英雄烈士名譽的行為進行刑事處罰。
美國總統克林頓在2000年簽署了《全國追思時刻法案》,2001年又頒布了《愛國者法案》。為彰顯對陣亡將士的尊重,2006年5月美國國會制定《尊重美國陣亡英雄法案》,禁止在葬禮舉行前後一小時在國家公墓管理局管理的任何墓地入口90米內進行示威抗議,否則會處以高達10萬美元罰款和一年監禁。美國還設立了美國獨立紀念日、陣亡將士紀念日、退伍軍人節等多個愛國節日並鼓勵公眾參與紀念活動,對褻瀆英雄烈士的行為進行嚴厲懲罰。
韓國也制定了相關的法律條文,在韓國刑法中就有規定,公然編造虛假資訊損毀逝者名譽的行為可判處2年以下徒刑或500萬韓元以下罰金。韓國還制定了相關法律,確保歷史不被網路謠言隨意詆毀。
歐洲許多國家也通過立法反對任何否認和美化納粹歷史的行徑。德國刑法禁止針對特定人群煽動仇恨,並通過煽動罪規範對猶太人的攻擊誹謗。
世界各國的這些保護措施和司法實踐,對我國英烈保護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因此,我國需要進一步完善英烈保護的相關立法,運用法律手段界定言論自由的邊界,維護歷史和民族英雄。網際網路的發展極大賦予了民眾表達自己意見的權利,進一步促進了言論自由的發展,但是,網際網路不是法外之地,任何自由都不是絕對的,都是有邊界的自由。抹黑、詆毀國家英雄,試圖摧毀中國民族記憶和傳統文化的言論不是言論自由。國家有責任和義務採用適當立法的方式,通過民法、刑法條款甚至專門立法,來維護全社會的歷史共識和文化記憶,保護國家英烈和民族英雄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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