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規定,發生在民用航空器上的事故造成旅客人身傷亡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但是如果損失是由旅客自身的過錯造成或促成的,則承運人的賠償責任將減輕或者免除。該起事故中,海南航空如果能夠證明自身已經根據法律規定盡到了相應的係好安全帶的提示義務,旅客未遵從指示則構成過失,海南航空的賠償責任將會得到相應的減免。因此,儘管事後海南航空主動放棄責任抗辯,積極妥善處置受傷旅客,但旅客需要明確的一點是,如果不係安全帶存在過失導致自身受傷,航空公司並沒有賠償旅客的法定義務。面對航空安全,乘客必須為自己的“任性”負責。
航空界關於飛行安全的海恩法則指出,每一起嚴重事故的背後,必然有29次輕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隱患。預先排除事故隱患,是保證飛行安全最有效的手段,這不僅需要航空公司付諸努力,也需要旅客提高安全意識積極配合。民航各部門和全社會應重視對旅客的安全教育,積極通過多種措施全方位地提升旅客安全意識。作為旅客,也應了解相關安全知識,積極約束自身行為,共同創造安全的旅行環境。(劉勝軍 中國民航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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