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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報:實名不能成為資訊保護之敵

2016年12月15日 15:26:16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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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實名不能成為資訊保護之敵

  資訊時代每個人都不可避免地要公開個人資訊,但是,合法擁有個人資訊的商業機構、社會組織和國家企事業單位必須妥善保管個人資訊

  201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關於加強網路資訊保護的決定》明確規定,如果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非法蒐集個人資訊,或者在個人資訊保管過程中出現嚴重的疏忽,從而導致個人資訊被非法使用,網際網路絡服務提供者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情節嚴重的可吊銷網際網路絡服務提供者的許可證。

  然而,《關於加強網路資訊保護的決定》實施4年之後,沒有任何一家知名的網際網路站因為洩露個人資訊而被吊銷許可證。這一方面是因為網際網路執法機關抱著承前啟後、治病救人的態度,對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網開一面;另一方面則是因為我國在網際網路資訊蒐集、保管和使用問題上尚未形成普遍性商業倫理準則。

  商業交易中個人資訊是否應該被蒐集,本來是一個不需要討論的問題,可是,在我國卻成為引起爭議的話題。部分學者認為,實行實名制的直接後果是,網際網路服務運營商合法掌握個人資訊,從而導致個人資訊大量被洩露。所以,應當取消實名制,依靠個人的力量保護個人隱私。表面上看這種觀點充滿睿智,但是,經不得仔細推敲。

  資訊時代如果每個人都將自己包裹得嚴嚴實實,都不願意讓別人了解自己的資訊,那麼,交易安全性就無從談起。現在大數據經營已經成為經濟增長點,不少數據公司利用公開獲取的個人資訊從事商業化經營,在這種情況下,需要制定個人資訊保護法律規範,而不是一味地採取防範措施,形成一個又一個資訊“孤島”。只有在資訊充分的條件下,才能保證交易的安全性。但是,個人資訊被蒐集整理之後,有可能會成為他人的商業數據,有可能會被作為特殊産品加以經營。

  我國正在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在個人數據是否應當保護的問題上基本達成共識,但是,對於大數據經營是否應當制定專門規則卻仍然存在著不同意見。部分學者認為,依靠公開蒐集數據從事經營活動,不僅可以有效地提供社會信用服務,而且可以利用大數據提高交易的效率,防止出現交易不安全問題。可是,也有一些學者認為,將他人公開的數據蒐集整理形成數據庫,通過經營數據這種特殊的産品獲取商業利益,有可能會損害個人的基本權利。國家立法機關應當高度重視大數據的蒐集、保管和使用行為,針對數據的蒐集,保管和使用分別制定法律規則,因為只有這樣,才能在確保資訊安全基礎之上,利用大數據提高交易效率,確保交易的安全性。 

  為了增加交易的安全性,每個人都必須把個人資訊交給他人,這是商業交易必須付出的代價,也是資訊社會交易的常態表現。但是,合法取得他人的資訊,並不意味著就能使用這些資訊獲取商業利益。假如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利用合法取得的資訊建立數據庫,並且從事商業化經營活動,那麼,有可能會涉及法律和道德倫理問題。可遺憾的是,恰恰在這方面我國現行法律沒有作出明確規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網路資訊保護的決定》只是從靜態的角度要求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市場主體必須切實保護個人資訊,但是,如果把個人資訊蒐集整理形成數據庫,並且利用數據庫從事商業經營活動,那麼,是否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呢?每個消費者手中的移動終端設備都具有數據蒐集整理的功能,如何確保消費者的移動終端設備製造商和銷售商不會利用事先預裝的軟體,蒐集消費者的個人數據資訊,並且從事商業化經營獲取更多商業利益呢?所以,保護個人資訊一方面必須建立大數據時代的資訊蒐集、保管、運用的商業倫理;另一方面,必須從源頭規範數據的蒐集、保管和使用行為,如果移動終端設備生産商和銷售商未經他人許可,擅自蒐集、整理、保管和運用消費者的資訊,那麼,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立法機關應當儘快制定相關的法律規則,司法機關也應當出臺相應的司法解釋,確保個人資訊不會被濫用,確保個人資訊不會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他人用於商業經營。

  總而言之,資訊時代每個人都不可避免地要公開個人資訊,但是,合法擁有個人資訊的商業機構、社會組織和國家企事業單位必須妥善保管個人資訊,如果因為非法蒐集個人資訊,或者個人資訊保管不善,從而導致公民利益受到損害,那麼就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立法機關應完善相關法律規則,對大數據的經營活動制定明確的法律規則,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不得從事數據經營業務,不得隨意建立數據庫,蒐集、整理、保管個人資訊。如果建立數據庫並且從事商業化經營活動,那麼,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責任編輯:韓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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