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説過婚前財産公證,你聽過夫妻忠誠協議公證嗎?今年9月,江蘇連雲港市在全省率先開展夫妻忠誠協議公證業務,立個“忠誠協議”為婚姻買保險,新公證業務讓不少對婚姻充滿疑惑的人吃了一顆“定心丸”。工作人員表示,這項新業務是經過充分論證後推出的,符合法律規定,順應市民需求。
從本質上講,所謂夫妻忠誠協議,並非道德約束,而是財産方面約定。是指夫妻二人在婚前或婚後,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自願簽訂的有關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恪守《婚姻法》所倡導的夫妻之間互相忠實的義務,如果違反,過錯方將在經濟上對無過錯方支付財産的協議。可以看出,夫妻忠誠協議,相當於給夫妻雙方增加了一道“緊箍咒”。
相對於很多人的反對,我倒認為這項業務很有創意。對於公權來説,固然“法無授權不可為”,但公證處並沒有強制推行,這也是夫妻雙方自願選擇的結果。而且從公證內容來看,尚在法治框架之內,並沒有僭越法律底線。協議明確規定,諸如“出軌一方不允許探視孩子”等涉及婚姻自由、侮辱人格的條款,禁止列入協議,也體現了這一點。
就目前來看,人們的反對理由,更多基於對愛情純潔性的嚮往。“生命誠可貴,愛情價更高”,我們根本不能想像,如果愛情失去了愛的紐帶會怎樣。這種對愛情純潔性的呵護,值得尊重。當我們感慨消費主義的影響時,其中一個重要方面,就是其對愛情對婚姻的侵襲。但我們也不能否認,愛情在有的時候是需要約束的。就好比婚姻,這是愛情升級的産物,又何嘗不體現了對愛情的約束?
曾經有人感慨,今天離婚這麼氾濫,與離婚成本過低有著很大關係。甚至有人調侃,鋻於男性出軌比率居高不下,如果明確在離婚時房産判給女方,那麼離婚率可能會有一個明顯下降。站在理性和法律的角度,這樣的話當不得真。可這也從一個層面説明,婚姻是愛情的約束,而婚姻本身也需要約束。申領結婚證本身就有協議的意思,忠誠協議不是愛情的對立面。通過簽署夫妻忠誠協議,來給婚姻增加一道“保險”,又有什麼不可以?
這不禁讓人想到正在熱映的《我不是潘金蓮》。在影片中,李雪蓮為了能夠生二胎而和丈夫秦玉河選擇假離婚,哪知道秦玉河在離婚後卻假戲真做地找了其他女人。現實生活中因為種種原因而假離婚的案例不少,如果李雪蓮當初和秦玉河也簽署了忠誠協議,還會有後來的婚變嗎?有人可能會説,當一方心變了,即便勉強在一起又有什麼意義。但也不能否認,這是一個充滿誘惑的世界,而一方被誘惑的心境産生,與約束太少有著很大的關係。當約束存在,且有力有效時,可能就沒有那種心境;一旦錯過了那個點,可能就不會産生婚變。
從這意義上講,夫妻忠誠協議,這個真可以有。當然,鋻於大家對於愛情和婚姻的理解不同,不能強制所有人簽署這樣一份協議。但對於那些有心簽署的人來説,則不妨支援和尊重。總體來看,這不是一個談離婚色變的時代,不應該給所有的離婚都貼上不道德的標簽,但從社會學角度講,婚姻關係始終處於動蕩狀態,也不是應有之面貌。當我們講婚姻就是責任時,這種責任何嘗不是一種約束?增加一點小小的約束,就能增強婚姻的穩定性,又為什麼要否定呢?(喬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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