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貴州省安順市紀委通報了一起問責典型案例。因分管的水利系統發生多人嚴重違紀問題,時任關嶺布依族苗族自治縣副縣長潘興隆和李志剛,分別被給予通報批評和黨內警告處分。“其實這兩名副縣長已調到新的工作崗位,但一樣要為過去的失職失責承擔責任。”安順市紀委副書記王勇對此作了點評(11月28日中央紀委監察部網)。
在長達5年之內,一個縣的水利系統11名幹部套取私分上百萬元水利項目資金,其中5人因涉嫌犯罪已被移送司法機關。對於這起大面積的“腐敗坍塌”事件,安順市紀委進行了責任厘定和嚴肅追究,兩名時任副縣長分別領到了相應的處分,整日挂在嘴邊的“領導責任”“監管責任”有了清晰的現實注腳。
領導責任既非無限責任,亦非零責任,而是有著具體內容、時限和權力邊界的有限責任。為官一任,造福一方,官員們同時要將忠實履職、竭誠盡責貫穿任期始終。有些人或許認為,鐵打的衙門流水的官,領導幹部只要發生職務變動,或升遷或調走,不再繼續擔任某個單位領導職務,就不再擔負領導責任了。這種想法其實並不準確。不再繼續履行領導責任,不等於對以往應承擔的領導責任免責——只要在其任期內出現履責不力、疏于管理、怠于監督的情況,引發的惡劣後果哪怕再晚再遲,都要通過倒查責任鏈條,使其完整兌付責任。
身為領導卻不負領導責任,在現實中並不鮮見。一些地方領導或對下屬缺乏管理約束、對違紀違規行為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放任自流,或持“鐵路警察各管一段”心態,只要求自己擔任領導的這一時間段內平安無事,有了些許隱患苗頭就捂掖壓瞞,出了腐敗案件就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如此領導責任,實際上是褻瀆職責、貽誤大事,助長不正之風和不法不規現象蔓延惡化。對於這種官場“好好先生”和“撞鐘和尚”,決不能因其一時捂住蓋住問題病灶就放棄事後追責。
建築行業早已建立了建築品質終身追責的機制。公共權力領域的決策和管理,其品質和績效的長遠影響不亞於一棟高樓或一座大橋等大型建築工程,也要引入“百年大計、品質為本”的理念及品質追究機制,對“領導責任”的品質和效果進行動態評估,對履行不力者予以及時追責乃至終身追責。從這個意義上説,貴州關嶺兩名副縣長即便是轉任履職其他工作崗位,仍要為自己分管期間分管領域內出現的大面積腐敗擔責,恰恰體現了責權相一致原則。這也讓更多官員産生警醒:種什麼花就結什麼果,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工作重視不夠、“一崗雙責”落實不力,早晚要自嘗苦果。(張培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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