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全國各地大幅降溫。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4年施行的《最低工資規定》中明確提到“低溫津貼”。那麼,有多少勞動者真正拿到了這筆津貼呢?記者調查發現,儘管勞動保障部門出臺的相關規定對低溫津貼有明確要求,個別省份也制定了相關標準,但在實際中,這些福利只是“紙上權利”,並未落到實處。(11月28日新華社)
隨著低溫寒潮來襲,大多數人估計都有條件在“溫暖如春”的空調房裏辦公或勞作。然而,諸如執勤的交警、送貨的快遞員及工地的施工員等一線勞動者,為了他人的便利、幸福及安全,卻不得不頂著風雪、冒著嚴寒堅守崗位,空調房裏的溫暖對他們而言可望而不可即。雖然許多網友表示,這類“新時代最可愛的人”理應享受“低溫津貼”,但在現實生活中,他們中的許多人卻從未領過低溫津貼,甚至少有所聞,無疑令人唏噓與反思。
有人説,低溫津貼是好事者倣擬高溫津貼創造出的“口頭福利”。果真如此嗎?大謬不然。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最低工資規定》對低溫津貼的發放進行了明文規定: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中班、夜班、高溫、低溫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2013年,國家衛計委、人社部、全國總工會等部門聯合發佈了修訂後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將“凍傷”列入新增的職業病之一。2015年,《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修訂後公佈,低溫也被列為危害因素之一。可見,低溫津貼與高溫津貼一樣,都是勞動者應該享有的勞動權益。
然而,當高溫津貼給越來越多的一線勞動者送去清涼時,低溫津貼卻並沒有給低溫下堅守崗位的勞動者帶來溫暖,原因何在?一則,那些低溫下的一線勞動者往往“人微言輕”,在爭取勞動權益的話語權上往往處於弱勢地位,他們正常的合法的利益訴求常被漠視。二則,與國家對高溫津貼的發放有著量化標準——勞動者在超35℃室外露天工作可領取高溫補貼不同,低溫津貼的發放缺乏操作性強的量化標準,其剛性不足而柔性十足,從而使得法定責任淪為“選擇性施捨”,並未真正惠及低溫下的一線勞動者。
眾所週知,高溫下工作容易對人造成中暑等短暫的顯性傷害,而低溫下工作對人體的傷害卻是長期的、隱性的。在低溫下長時間從事戶外露天作業,勞動者不僅可能受到諸如凍瘡、皮膚壞死等物理性損傷,更可能誘發下肢血管靜脈炎等多種慢性病,甚至危及生命。從醫學上講,低溫戶外勞動者更應享有低溫保護的權益。
説到底,低溫補貼與高溫補貼一樣,都是對勞動者的健康權、休息權的關懷。要避免低溫津貼淪為紙上福利,真正溫暖民心,除了一線勞動者要自主增強維權意識,相關勞動執法部門要對用人單位的違規行為加強監管問責力度外,更為關鍵的是要對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補漏補強,對發放低溫津貼的溫度標準、工作時長等因素進行量化規定,增強其操作性。(屈金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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