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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人員兼職兼薪應有放有管

2016年11月09日 09:54:05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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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參照國際慣例,對科研人員與教師的兼職兼薪活動進行明確的規範,在兼職時限、兼職內容、兼職薪酬、報告制度等方面進行完善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見》,意見指出,允許科研人員和教師依法依規適度兼職兼薪,包括允許科研人員從事兼職工作獲得合法收入和允許高校教師從事多點教學獲得合法收入(11月8日《北京青年報》)。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兼職兼薪現象日益普遍,比如去外校兼課、到企業挂職或自辦公司等等,也早已不是新聞。在完成本職工作之餘,一些科研人員和教師適度兼職,既可獲得一定的勞動報酬,又可實現人才資源效益的最大化,何樂而不為呢?

  只不過,之前因為制度規定的收緊,一些科研人員與教師的兼職兼薪受到了很大的局限。如今,兩辦印發的意見為科研人員與教師兼職兼薪護航,這是對市場需求一種精準把握,符合市場規律,值得肯定。

  放開科研人員與教師兼職兼薪是好事,但也有一些現實問題必須正視。眾所週知,科研人員和高校教師的社會價值是很大的,一旦他們兼職兼薪的收入遠遠高於本職工作的收入,那麼他們會不會作出更加經濟理性的選擇?

  比如,把兼職兼薪當成主業,把主業當成副業。畢竟,在利益的誘惑面前,一些人肯定會作出這樣的選擇。一旦如此,就背離了兩辦印發這份意見的初衷了。因此,此次意見中強調的“適度”,顯然是很有必要的,也是問題的關鍵。

  那如何保持科研人員與教師兼職兼薪的適度呢?這方面,它山之石可以攻玉。讓科研人員和教師這樣的人才科學流動,也是發達國家的普遍做法,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國家,就對科研人員和教師的兼職兼薪活動進行了鼓勵,但同時進行了規範化的管理。

  比如,對兼職的時限,兼職的內容和方式,兼職的薪酬分配等,都有明確而具體的規定。也就是説,科研人員與教師在這些國家完全可以兼職兼薪,但前提是:不能影響自己的本職工作。而且,這些國家還會設置嚴格的申報與報告制度,一旦違反,這些人員的公職就不會再保留。

  也就是説,科研人員與教師兼職兼薪可以有,但還應堅持有放有管的原則。如今,兩辦的意見放開了兼職兼薪的通道,但相關的監管與配套應及時跟上。也就是説,可以參照國際慣例,對科研人員與教師的兼職兼薪活動進行明確的規範,在兼職時限、兼職內容、兼職薪酬、報告制度等方面進行完善,既要避免人才無法走出去,也要避免人才過度走出來。唯此,允許科研人員和教師適度兼職兼薪才能發揮出應有的制度善意。(龍敏飛)

[責任編輯:郭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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