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近日,深圳交警開展體驗式執法,嚴查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的違法行為,對違規使用遠光燈的司機,罰其看遠光燈,直觀體驗亂用遠光燈帶來的痛苦。現場執法的一位交警表示,看遠光燈以體驗為主,並非強制,主要目的是希望司機感受到亂開遠光燈的危害。
從表面上看,這一招挺管用,效果不錯,能讓違規使用遠光燈的司機加深印象,吸取教訓,屬於一種警示教育手段,這是廣大司機和不少網友對“罰看遠光燈”一致叫好的原因所在。但正如很多人所言,這一招帶有“以暴制暴”的性質,在懲罰濫用遠光燈司機的同時,也灼傷了法治精神。
事實上,亂用、濫用遠光燈是不少駕駛員的行車陋習,與亂變道、酒駕等一起被列為十大不文明行車行為,人們對此十分反感。因為夜晚駕車長時間使用遠光燈會給迎面駛來車輛的駕駛員的視線和判斷能力造成嚴重影響,亂用、濫用遠光燈已逐漸成為夜間交通事故殺手,對交通安全和行車秩序構成巨大威脅。
這個陋習的形成,除了沒有養成按規定、文明使用遠光燈的駕車習慣之外,歸根結底是濫用遠光燈的違法成本太低。雖然我國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規對如何正確使用遠光燈有明確規定,但對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的也只是扣1分。即便深圳處罰力度重一點,也只不過外加300元罰款,不痛不癢。更不要説在實際執法中,如果司機違規使用遠光燈沒有造成後果,交警往往只是批評教育了事。
再者,更關鍵的是,按照目前的監控探頭系統,很難抓拍到司機亂用遠光燈的違法證據,除非被交警在馬路上抓住現行。否則,司機濫用遠光燈行為幾乎不被懲罰,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而“罰看遠光燈”並沒有解決這個問題,完全靠交警打“運動戰”方式抓典型,不具有可持續性,沒有辦法形成常態化。深圳上一次集中“罰看遠光燈”還是在2014年,這足以説明問題。
可見,要有效整治亂用、濫用遠光燈行為,治本之策還是要回歸法治和技術,而不是簡單依靠“罰看遠光燈”。一方面,從法律上嚴懲違規使用遠光燈行為。對於故意違規使用遠光燈行為的,應當加大處罰力度,不能只是扣1分和罰款300元了事。另一方面,逐步在市區、重要路段推廣專門針對遠光燈違法的自動查處智慧系統,利用技術手段克服難以非現場查處的缺點,讓濫用遠光燈行為無所遁形。(何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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