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到2020年農村貧困人口實現全面脫貧,我國舉全社會之力,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行政資源和制度資源,決心打贏這場脫貧攻堅戰。目前,反貧困的列車正在隆隆向前,成果已經初現;各級政府為打贏這一仗立下的軍令狀以及各種落實舉措,使得我們有信心會取得勝果。於是,一個問題擺在我們面前:如此大規模社會動員式的反貧困之戰,待到打贏之後,大潮退去,如何使村莊具有內生的發展能力,從而保持反貧困的活力?
為此,我們建議在反貧困進程中不失時機地狠抓村莊社會建設,實現扶貧和治理兩翼雙飛。
扶貧進程提出了村莊社會建設的命題
也許有人會説,中央已經明確提出“注重扶貧先扶智,增強貧困人口自我發展能力”的要求,一當貧困人口的自我發展能力真正提高了,如果沒有重大變故,那就不會返貧。這種看法有一定道理,但是還不夠全面:它忽略了反貧困中社會建設的維度。
我們認為,反貧困需要與社會建設同行。這是因為首先,村莊的社會品質是反貧困能力的微觀基礎。如所週知,反貧困需要有效的國家-社會能力。這包括三個方面:建立反貧困的政治聯盟,廣泛動員社會資源,以及合理分配、管理資源。不難看到,前二者,即建立反貧困的聯盟和廣泛動員社會資源都已經做得很好,也為國際社會所稱道;而在分配資源、管理資源方面還需要努力。就村莊而言,外部投入的扶貧資源的分配和管理,最終依靠的是村莊內部的結構和機制。因此,村莊的社會品質在這裡就成了取得扶貧成效的一個關鍵因素。
其次,駐村幹部終歸要走,而相對貧困卻會永遠存在。我們知道,絕對貧困有望徹底消滅,而相對貧困卻難消滅。因此,基於村莊良好社會品質持久、內生的反貧困活力,才是應對不斷出現相對貧困現象的根基。村莊的活力首先表現為村莊團結包容、共建共用的精神。有了這種活力,就會及時識別新生貧困,積極採取外尋資源、內挖潛力的應對措施,有效幫助其脫貧。進而言之,扶貧工作以及農村的發展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農村社會建設,忽視這一點,就會損害扶貧工作。
第三,反貧困中出現的腐敗現象凸顯了村莊社會建設的緊迫性。中央反貧困資源的大量投入,使得村幹部手中掌握的可支配資源比過去更多了。因此,在低保對象的確定、扶貧資金髮放等事項上,如監管不力就會出現腐敗。2016年6月29日劉家義審計長的《國務院關於2015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指出,有1.51億元扶貧資金被虛報冒領或違規使用;41個基層經辦機構和一些村鎮幹部以虛報冒領、截留剋扣或收取“保證金”等方式騙取侵佔農村危房改造補助1448.38萬元。在這些數字背後,是經濟上剝奪了大量貧困戶獲得脫貧資源的權利,以及政治上滋生的社會不公;進一步看,則是村莊權力制衡機制的缺失,這是包括治理結構在內的村莊社會建設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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