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審議的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對野生動物放生進行規範和管理。三審稿增加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將野生動物放生至野外環境,應當選擇適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當地物種,不得干擾當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産,避免對生態系統造成危害。隨意放生野生動物,造成他人人身、財産損害或者危害生態系統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6月27日新華社)
放生原本是愛護動物與尊重自然的善舉,然而近年來,由於放生不規範、不科學等原因,“放生變殺生”的新聞報道屢見報端。這不僅有違放生初衷,更是危及他人人身、財産安全以及生態環境。每一次“放生變殺生”事件發生後,儘管政府職能部門、公益組織和普通民眾都對其進行了強烈譴責,且苦口婆心地宣講“莫使放生變殺生”的大道理,但“放生變殺生”亂象並未得到有效遏制,根源何在值得追尋。
從生態學角度而言,任何一個類別的生態系統都是關聯度非常強的體系,隨意增減系統中某個生物或改變它們的比例關係,都可能損害、打破系統的健康和穩定。這也是某些放生行為由善舉淪為惡行的根本原因。比如,違規放生非本地物種會導致外來物種瘋狂侵入,擠壓本地物種的生存空間,破壞生態平衡。即使放生本地物種,也必須選擇做到“五適”——合適的物種、合適的地點、合適的時間、合適的方法以及合適的數量來放生。此前曾有媒體曝光浙江溫嶺、山東淄博、河北興隆曾發生過在居住小區或村莊附近放生毒蛇的事件。其中河北興隆苗耳洞村被十余名放生客放生上千條蛇,逼得村民緊急參加“打蛇行動”,便是一個教訓深刻的反面教材。
一些人為何會選擇錯誤的放生方式?具體原因難以枚舉,但歸結起來不外乎如下兩點:一方面,由於放生者普遍缺少專業放生的知識儲備,對於動物的生活習性、物種的動態平衡等知之甚少,放生時往往想在哪放生就在哪放生,想放生什麼就放生什麼,卻忽視了對類似放食人魚、毒蛇、鱷龜等放生行為破壞生態環境的風險評估。另一方面,目前我國有關“放生”的法律體系不健全以及監管執法的缺位與疲軟,導致每當發生“放生變殺生”事件時,社會輿論往往只能給予道義上的譴責,對任性放生者未能産生有效的警示、教育、威懾作用。
此次修訂草案三審稿的亮點,除了明確放生技術指導、監管單位外,更是規定了放生行為的法律後果,即對任性放生果斷説“不”,要求放生必須科學理性,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比如規定,隨意放生野生動物,造成他人人身、財産損害或者危害生態系統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可見,三審稿是對放生亂象一次精準的把脈問診,其效果值得期待。
當然,立法規範放生行為,只是整治放生亂象的重要一環與關鍵一步。遏制放生亂象,從根本上講,還需要職能部門及公益組織大力傳播與倡導文明、理性、科學放生的理念,使放生者從內心裏認識到善待生命的真諦,真正敬畏生命與法律。如此,任性放生的行為,才會逐漸淡出我們的視野。(屈金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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