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道德綁架”一詞時髦得很,許多人動輒以“道德綁架”論事。近期網上就有一文,題為《“點名讓座”更像是一種道德綁架》。
事情是這樣的:4月6日,濟南市122路公交車駕駛員楊濤按了兩次“文明禮讓宣傳鍵”,仍舊沒有乘客給一位站立的老人讓座,便對坐在前排座位的女乘客進行了讓座提醒。而這名女乘客在讓座之後,把楊濤投訴到了公交車公司,認為公交司機提醒她讓座的做法侵犯了自己的權利。“‘點名讓座’確實像是一種道德綁架,並不值得提倡。”《“點名讓座”更像是一種道德綁架》對此事評論説,“讓座不是一種法律責任與義務,而只是一種道德自律行為,所以讓還是不讓的權利,掌握在當事人自己手裏,別人並無權干涉。從這個角度來説,公交車司機即便是出於好心與善意,也不能點名要求某位特定的乘客給另外的乘客讓座。”
筆者認為,這篇文章用詞不當。明明是“提醒”,怎麼成了“點名”?儘管司機的提醒有專指的對象,但“提醒”並不是強迫,這位乘客不讓座也不必負“法律責任”,怎麼就成了“干涉”?作為公交車輛的駕駛者和管理者,司機提醒乘客給老幼病殘孕讓座是職責所在,在公交上已是慣例,也是發揚尊老愛幼優良傳統的好事,怎能被冠以“道德綁架”之名?
其實,這些年因為公交讓座問題扣“道德綁架”帽子的事件已有多起。2015年7月5日《法制日報》一篇題為《博愛專座涉嫌道德綁架,且慢叫好》的文章説:“公交公司與乘客之間是一種運輸服務的合同關係,公交公司……沒有任何法律上的權利強制一部分乘客給另一部分乘客讓座或者留座。”《網易新聞 另一面》第672期的文章《讓座是美德不是義務》説得更為具體:“乘客買票上車,就是向公共客運公司購買服務,事實上構成客運服務合同。乘車時支付了相同的票款,就擁有相同的權利。”
這種説法,初看很“學術”、很“專業”,細思則不然。須知,公交是帶有公益性質的交通。對於生理上處於弱勢、需要照顧的老幼病殘孕群體,公交公司通過設置專座、提醒乘客為他們讓座等方式以保證這些群體的優先權,體現的是人道主義關懷。對乘客而言,在力所能及的情況下,為有需要的人讓座可謂舉手之勞見美德。
令人擔憂的是,“道德綁架”論已經造成了不良後果。筆者近日和一個年輕人聊起讓座的話題,他就是以這種“票款權利”論和“道德綁架”論來為不讓座的行為辯護。因“讓座”引發的討論,反而使不讓座的人更加心安理得甚至理直氣壯,這對社會風氣的好轉有利還是不利?公共輿論要弘揚公序良俗,為不文明行為尋找理論根據不是有正義感的專家學者應當做的。公交讓座“道德綁架”論可以休矣。 (路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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