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考改革,厘清裁判員和運動員的邊界

時間:2015-12-11 14:41   來源:京華時報

  駕考改革的第一步,就是要嚴管駕考,而不是要在法律之外去嚴管公民的駕駛學習方式。當然,除了門檻的提升,責任也加強了。

  10日,公安部、交通部聯合發佈《關於推進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考試製度改革的意見》,提出試點小型汽車駕駛人自學直考。就外界關注的學車過程中駕駛員和行人的安全問題,《意見》也作出了限制性規定:允許個人使用加裝安全輔助裝置的自備車輛,在具備安全駕駛經歷等條件的隨車人員指導下,向公安機關領取學車專用標識和駕駛證明後,按照指定的路線、時間學習駕駛,並直接申請考試。這意味著,近年來屢屢傳出的駕照自學直考終於要從紙面走到地面了。

  駕照自學直考為什麼長期不受某些人待見?背後原因無非是動了駕校的“奶酪”。雖説機動車的駕駛培訓實行社會化,但由於公安、交通主管部門對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等具有實質的行政管理許可權,一些地方的駕校由此就成了相關行政職能部門或監管人員賴以牟利的“白手套”。在巨大的利益面前,怎容得他人拋棄駕校去自學並直接申請考試?

  其實,對駕照自學直考來説,新出爐的《意見》並不是這一制度的法律依據。在此之前,也沒有任何法律法規明令禁止駕照自學直考。于私權利而言,法無明文禁止即自由。駕照自學直考本就沒有法律障礙。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倒是針對駕駛學習作出了具體規定:“在道路上學習駕駛,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時間進行。在道路上學習機動車駕駛技能應當使用教練車,在教練員隨車指導下進行,與教學無關的人員不得乘坐教練車。”這一條款,過去常被認為是對駕照自學直考的變相否定。因為一般的自學者很難擁有一輛教練車,更別説要在指定的路線和時間範圍內完成。

  還有一些論者認為,駕考之所以不能鼓勵放開,就是為了避免駕考淪為“馬路殺手”。不少經歷過駕校培訓的人都有這樣的經驗:到有些駕校學習駕駛,基本已淪為“交錢買證”的一錘子買賣。這種公權力蔭蔽之下的駕校培訓腐敗,才是“馬路殺手”的搖籃。

  所以駕考改革的第一步,就是要嚴管駕考,而不是要在法律之外去嚴管公民的駕駛學習方式。駕駛是一項技能。通過自學或請親戚朋友們教,考生同樣能有效掌握這一技能。公民申領駕照,職能部門應考核的,並不是他受過什麼樣的培訓,而是他是否達到了安全駕駛的基本標準。

  當然,除了門檻的提升,責任也加強了。《意見》有針對性地提出,凡是駕駛人取得駕駛證後三年內發生交通死亡事故並負主要以上責任的,倒查考試發證過程,發現考試員有參與偽造考試成績、降低考試標準等違規問題的,取消其考試員資格,終身不得參與駕駛考試工作。公安部、交通部更多關注“自己人”的責任,這就對了。行政機關的監管權與公民個人的自由就如裁判員和運動員,各安其位的關鍵,就在於各方應找到裁判員或運動員的身份認同。(王琳)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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