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環保稅只是“照搬”排污費政策,就無法實現稅法的行為調節功能。根據通行的“污染者付費”原則,污染環境者的稅負與污染程度相關,稅額應與環境恢復的費用大體相當。
據新華社報道,目前環境保護稅法草案正在進行最後完善,最快年底前由國務院審議通過,明年上半年草案有望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在環保領域,以經濟手段替代行政手段是國際慣例。環保稅最早由英國的庇古提出,後來被西方發達國家廣泛接受。面對日益嚴峻的環境治理難題,我國也開始接受這一理念。2013年,十八屆三中全會將“推動環境保護費改稅”作為完善我國稅收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今年6月,在重新公佈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中,環保稅法被新增為任期內擬提請審議的立法項目。
環保稅法中的一項重要制度,就是環保費改稅。依據《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確定的排污費制度,在節能減排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在實踐中呈現出強制性不足、環保部門執法權有限、地方保護等問題,不僅導致排污費不能足額徵收,而且沒有發揮應有的杠杠作用。如能將排污費改成環保稅,法律剛性和強制性更強,也能更好地發揮刺激企業污染治理的作用,促使企業環境外部成本內部化,提升環境保護和治理的自覺性。
當然,環保稅法不能是簡單的“費改稅”。如果環保稅只是“照搬”排污費政策,就無法實現稅法的行為調節功能。而在今年6月份國務院法制辦公佈的環保稅法草案(徵求意見稿)中,恰恰沒能體現“行為調節”這一環保稅應當發揮的核心功能。比如,沒有完全體現“污染者付費”的原則。由此,污染者繳納的稅,很可能小于污染治理成本。而根據通行的“污染者付費”原則,污染環境者的稅負與污染程度相關,稅額應與環境恢復的費用大體相當;如果行為主體沒造成污染,則不應對其收稅。根據全國環境統計公報,2014年我國排污費解繳入庫金額186.8億元,這些費用能否滿足當年污染治理的費用,值得打一個問號。
另外,徵求意見稿中也沒有對稅收使用方式進行規定,這就意味著,環保稅收會納入一般財政預算,整體上進行統籌使用。這就難防有的地方打著保護環境的幌子提高稅率,取得更多財政收入,卻不用於環保。如果環保稅稅收成了地方財政的“提款機”,就和設立這一稅制的目的完全相悖。
還需指出的是,由於環保稅立法涉及面廣,立法難度較大,為了提高立法品質,建議全國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工作機構按照立法法的要求,提前介入起草工作,充分發揮主導作用。如此,才能讓這部法律充分反映廣大人民的利益,才能為我國綠色財稅制度改革、生態文明制度創新樹立一個標桿,法律的實施才能為我們帶來經濟和環境的“雙重紅利”。(朱恒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