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冤案,被關押了21天。經歷了一年前的那場牢獄之災後,25歲的蔣小兵(化名)陷入了人生低谷,原本活潑開朗的小夥再也快樂不起來。針對此案,6月23日,廣東省公安廳認定東莞市公安局南城分局“未依法進行審查”,“違法行使偵查職權,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賠償請求人採取拘留措施”,應當對賠償請求人賠禮道歉、恢復名譽。目前,5689.56元的國家賠償已經到位。蔣小兵的母親鄒女士希望警方能賠禮道歉,讓兒子重拾信心。(8月6日《廣州日報》)
無論廣東省公安廳的認定,還是國家賠償的到位,都説明東莞市公安局南城分局辦了一起冤案。無論廣東省公安廳的刑事賠償復議決定書,還是國家賠償法中的相關規定,都要求東莞市公安局南城分局必須道歉。然而,東莞市公安局南城分局就不道歉。警方辦了冤案,不道歉的理由可以有千千萬,但道歉的理由卻只有一個——真誠,從而贏得當事人的理解和諒解。
辦了冤案要求道歉,警方可以説不知道用什麼“適當方式”,是公開道歉、口頭道歉,還是書面道歉?也可以説不知在什麼時間道歉,早晨、上午、中午、下午,還是晚上?還可以説不知在什麼地方道歉,在當事人家裏、公安局、媒體上,還是在其他任何地方?同樣還能説不知當著多少人的面道歉,僅僅是當事人及其家屬、東莞市南城的市民還是東莞市的市民,抑或廣東省甚至全國的13億人民?國家賠償都已經到位了,賠禮道歉為什麼比賠償還難?
辦了冤案不道歉,凸顯警方胡亂執法、知錯不改的劣根性,暴露司法權力的任性和執法不公的根源,體現心中沒有群眾、目中無人的霸王嘴臉,顛覆有困難找民警、民警是人民保護神的傳統思維。辦了冤案不道歉,嚴重損害當事人的利益,嚴重影響司法公信力,嚴重傷害黨和政府形象。辦了冤案不道歉,與法治中國建設格格不入,與和諧社會建設背道而馳,與“警民親”“警民一家人”等宣傳理念南轅北轍,黨和政府不同意,廣大群眾不同意!
杜絕辦了冤案不道歉,需要運用行政、經濟、道德和法律的手段進行綜合治理,需要把司法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裏,需要加強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意識的培養,需要擰緊人生觀、世界觀和價值觀這個“總開關”,需要將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和“三嚴三實”專題教育活動落實到人、落實到位、落實到行動上。(毛開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