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多前的一次經歷,讓廣州小學生陳明和陳亮提前感受到了社會複雜的一面:兩人在放學途中扶起一名摔倒在地的老人,其後老人指稱被兩人撞倒並訴至法院。到底是小學生撞倒了老人,還是老人倒地後他們好心去扶?歷時一年多、經過兩級法院審理,該案于近日一錘定音——廣州市中院認定老人訴學生撞倒證據不足,終審維持原判,駁回老人全部訴訟請求。(8月6日《新快報》)
老人究竟是自己摔倒還是被兩名小學生撞倒,真相並不明瞭,事實無法還原,在此情況下,法院基於“誰主張、誰舉證”以及“疑撞從無”的原則判決老人敗訴,本身就值得稱讚。
從新聞報道來看,這的確是一樁疑案。雙方各執一詞,而監控錄影也無法證實當時是否發生了碰撞。老人及其家屬不像是故意訛人,陳明和陳亮在事發後的表現也不像是見義勇為者。問題是,老人及家屬沒有證據證明兩名小學生是肇事者,而兩名小學生及家長也沒有證據“自證清白”,事實無法還原,真相弄不清楚,法院該如何判決?只能“疑罪從無”。
遺憾的是,在許多類似事件中,都是扶人者找到證據(如監控錄影)證明自己不是肇事者,才擺脫干系。這當然沒什麼不可以,但如果找不到證據呢?有時只能選擇私了,多少賠點錢了事。
在這個意義上,這個判決開了一個好頭,而這個“好頭”正是堅持法律原則的結果。堅持“疑罪從無”以及“誰主張、誰舉證”原則,也許不能從根本上破解“扶不扶”的困局,但它的法律原則是珍貴的。(晏 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