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保護救助行為勢在必行

時間:2015-07-28 09:31   來源:法制日報

  陸續曝光的救人反被訛詐新聞,不僅引發了人們對社會道德價值導向的反思,也助長了人們面對他人需要救助時的集體無意識。

  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在7月24日聽取了北京市政府關於《北京市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條例(草案)》的説明。《草案》第三十八條規定,個人在醫療急救人員到達前對急、危、重患者實施緊急現場救護的行為受法律保護。患者及其家屬不得捏造事實向提供幫助的人惡意索賠,因惡意索賠侵害幫助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據了解,這是我國針對“好心救助反遭誣陷”現象所出現的第一次立法回應(7月25日《新京報》)。

  北京市擬將公民救助行為保護入法,填補國內法律在這方面的空白,是社會客觀現實的迫切需要。見義勇為、助人為樂、尊老愛幼是千百年來一脈相承的傳統美德,是受人類道德規範支配的行為,體現的是人們良好的道德水準,一直以來也被社會民眾所認同和發揚。

  不可否認,近年來發生了數起好心人因救助他人反被訛詐的事件,造成了“救助恐懼症”,有些時候導致人們對受難人視而不見。如一段時間以來老人摔倒無人敢扶的事件時有發生。這不僅引發了人們對公平公正和社會道德價值導向的反思,甚至還出現了“杯弓蛇影”效應。

  陸續曝光的救人反被訛詐新聞,不僅引發了人們對社會道德價值導向的反思,也助長了人們面對他人需要救助時的集體無意識。廣東佛山發生的“小悅悅事件”引發了人們關於道德滑坡的大討論。公共輿論普遍認為,譴責“小悅悅事件”中的冷漠者固然重要,但是反思更重要,只有從法律、制度、道德、社會層面入手,構建有利於見義勇為者的法治環境,建立獎勵機制,形成良好的社會風氣,才能有力地重建道德規範、修復社會信任。

  雖然用制度設計來匡扶傳統美德,看似有些尷尬,但當社會變遷中出現了新問題、新情況時,公權力秉持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原則匡扶社會道德,從法律制度層面維護和保障救助者的合法權益,讓他們的權益得到保障與呵護,亦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用法治的力量喚醒道德的良知,也有利於傳遞出更多的道德正能量。

  就此而言,北京擬立法保護救護行為,承載和寄託著良法之治。好人反被誣為肇事者的事,雖然屬於少數,但經由輿論廣泛傳播,令人們身處“扶不扶”“救不救”“幫不幫”等困境時心存顧慮。北京擬立法保護救護行為,防止好心助人反遭誣陷,立法目的很明確,就是要給好人撐腰,推動社會風氣不斷向好。

  社會實踐證明,隨著社會的發展,僅靠自覺已經不能完全支撐道德的大廈,法治社會更需給行善的好人以法律的尊重和保護。在不少國家都有類似的法律條款保護見義勇為者的合法權益。如在美國和加拿大,相關法律給傷者、病人的自願救助者免除責任,目的在於使人不用擔心因過失造成傷亡而遭到追究,從而鼓勵旁觀者對傷病人士施以幫助。

  總之,立法保護公民救助行為勢在必行。除了加強立法,司法也要助力公民救助行為,依法支援公民救助行為,依法追究誣陷好人的小人、惡人的法律責任。必要時,可以通過司法解釋、案例指導解決現行法律的漏洞問題,解決見義勇為者舉證難,誣陷者追責難的現實問題。將保護公民救助行為入法,是社會進步的體現。因此,我們也期待,保護好人不僅局限在北京,最高立法機關也能夠審時度勢,將保護好人上升為國家意志,制定一部較完善的保護公民救助行為的全國性法律,弘揚社會正義、遏制忘恩負義的不道德行為。 (沈 峰)

編輯: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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