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警方通報,6月20日13時53分,南京市秦淮區石楊路友誼河路口發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輛“寶馬”轎車由西向東闖紅燈通過路口,撞上由南向西左轉行駛的“馬自達”牌轎車,事故造成“馬自達”轎車上司機及乘客死亡,被撞計程車駕駛人受傷。肇事駕駛人事發後離開現場,後被警方找回並控制,事故詳情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事故的起因和後果令人震驚,在震驚之後又讓人疑惑:經調查和鑒定,排除駕駛人王季進酒駕、毒駕嫌疑,王季進所持駕駛證在有效期內。目前,王季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這起事故基本事實已經清楚,責任人是違法闖紅燈和超速(具體車速有待認定)。但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的難以區分,讓不少類似事故的責任人逃脫更重的懲處,即避開危害公共安全罪,以交通肇事罪懲處。
《刑法》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産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而《刑法》對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是,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産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顯然,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受到的懲處更重,讓責任人付出的代價更沉痛,不僅能讓責任人牢記教訓,也能讓他人汲取教訓。交通肇事罪受到的懲處較輕,讓責任人付出的代價也較低。當然,對違反交通規則導致重大災難,是認定為危害公共安全罪,還是交通肇事罪,的確有難以認定的因素。
一般認為,危害公共安全和交通肇事的關鍵區別,在於行為人的主觀心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犯罪行為人明知其行為的嚴重後果,卻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而交通肇事罪主觀方面是過失,犯罪行為人對自己行為可能引起危害公共安全的後果應當預見,而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輕信能夠避免。
對於闖紅燈和嚴重超速駕駛而發生交通事故,可以認定為有主觀意圖。因為,每個人都知道闖紅燈和嚴重超速駕駛是違法,闖紅燈和嚴重超速駕駛不僅可能會傷害他人,也可能會傷害自己。但是,明知有這樣的後果,還要闖紅燈和嚴重超速駕駛,就實屬故意。
既然判斷行為人的主觀動機的確很模糊,在動機與結果不能統一的情況下,就應主要看後果,即只要違反交通法規而造成了嚴重後果的,如“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産遭受重大損失”時,就應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來審理和量刑。這樣不僅讓當事人記住教訓,更重要的是讓更多的人認清這一警示,理解那是一個千萬不能逾越的高壓線。
如此,才能讓車毀人亡的悲劇少一些,也讓公眾的生活更安全一些。(張田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