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精神衛生法》曾被普遍期待可以解決“不該收治而被收治”以及“該強制就醫而未被送醫”等問題,到今天我們該反思,徒法不足以自行。
5月7日,一名男子當街殘忍毆打男童的視頻在網上熱傳,迅速引發民憤。陜西洛川縣公安局透露,這一尋釁滋事的男子已被刑拘,受傷兒童無生命危險,事件仍在調查中。
與四川男司機毆打女司機的一波三折不同,發生在洛川的男童被打事件,看上去並不複雜。警方披露的消息顯示,打人事件發生在5月4日20時43分,行兇者係洛川縣鳳棲鎮後子頭村王某某,此人有延安大學附屬醫院、西安精神病衛生中心、第四軍醫大學等醫療機構的診治資料,疑似患有精神分裂症。
如果打人者的精神病經司法鑒定屬實,原本討論國人“暴戾”之風蔓延的劇情或將轉向對“武瘋子”的管理。當然,在一個多元化時代,在網路輿論場一定還會旁生出眾多議題,從而形成輿情的喧囂。
比如監護人對孩子的監護責任。被打男童不足3歲,當時獨自一人在街上掃地。善於比較分析的網友大概會搬出美國的例子,這事要發生在大洋彼岸,怕是父母的監護資格都要被剝奪。但現實是,在務工人員家庭中,孩子獨處實屬常態。要解決尚處於監護期的兒童不得離開父母視線的問題,還需要多年的努力。
再比如路人的冷漠。比起佛山“小悅悅事件”中冷漠走過的18路人,洛川男童被打現場,也有路人走過,但未見干預。“小悅悅事件”中的冷漠以一位拾荒老人的伸手而暫停;洛川男童被打,也有一名年輕的餐廳收銀員挺身而出。與其充當鍵盤俠去指責別人冷漠,不如捫心自問,自己有沒有那份勇氣。改變社會的冷漠,不能永遠指望從別人做起。
打人者若真為精神病人,他很可能免予司法制裁。對於這類案件,鑒定人員仿佛成了“法官之前的法官”。面對鑒定意見,法官囿于專業通常只有接受的份。這並不表示,“武瘋子”傷人就無需負責了。刑法第18條之2、3款明確,“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當然,“武瘋子”傷人事件中,最大的責任主體還屬該“武瘋子”的監護人及警方。依去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精神衛生法》,“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發生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其近親屬、所在單位、當地公安機關應當立即採取措施予以制止,並將其送往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問題在於,“近親屬、所在單位、當地公安機關”都被列入法定責任主體之下,那麼誰來送?在指定醫院床位極為緊張的狀況下,又由誰來埋單?
新《精神衛生法》曾被普遍期待可以解決“不該收治而被收治”以及“該強制就醫而未被送醫”等問題,到今天我們該反思,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監督機制該發揮它應有的作用了。(王雲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