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歲的職業打假人王海自1995年成“打假第一人”後,至今仍在維權打假第一線,並成立了4個職業打假公司,給公司定了30萬元的“打假起步價”。去年一年中,王海的公司“買了202萬假貨,賺了400多萬”,一共打掉1100多宗假冒偽劣商品(案件)。王海直言:打假和正義無關,賺了錢才能更高尚。
在上世紀90年代初,那個消費者權利意識匱乏、維權行動更是鮮見的年代,“挺身而出”的王海,被外界賦予了“打假鬥士”與“權利代言者”的玫瑰色想像,甚至被等同於正義的化身。以此對比今日“打假從來和正義無關”的表白,所呈現出來的落差,當然難免讓人感覺到違和與錯愕。
但與其説王海“變”了,不如説是我們大多數對於王海所扮演的職業打假人角色的認識仍舊停留在過去。這是因為,如果説在之初,王海的大膽行動為喚醒民眾的消費者權利意識,確實起到了啟蒙作用,但時至今日,若仍將消費環境的改善與消費者權利的保障寄望在如王海這般職業打假人群體的身上,已經越發顯得不切實際,甚至可以説,這從來就是一種過於美化的想像。
從法律上講,王海們的每一次轉型都緊扣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條款的完善,他們隊伍的壯大與成功,不過是憑藉較為專業化和規模化的力量,將法律的權利賦予用到了極致。言下之意,王海們的成功維權,並不能被等同於消費者權益的整體提升。比如職業打假與一般消費者的維權有著不可忽視的區別:前者專業化的維權隊伍,精細化的成本與收益衡量,打假範圍乃至目標的確定都是通過精準的功利性篩選而來,如30萬的“打假起步價”,具有賠付能力的企業等等。這些註定了職業打假與普通的消費維權存在著目的與路徑上的差別。不妨説,他們的成功恰恰是建立在消費者維權成本與門檻普遍較高,假貨仍舊大面積存在的消費環境之上。
於此就不難明白,在法律的框架之內,我們承認職業打假群體存在的合理性和其自我維權的正義性,在作用上,我們承認其確實能夠抬升制假企業的違法成本,給消費者維權帶來一定的示範作用,但在根本上,他們對於整個消費者權益提升的推動作用,仍不能被誇大。譬如説,職業打假人以經濟賠償為維權目標,其對於制假企業的懲戒,並不能真正給企業帶來不可承受的代價,更難言將轉化為法律完善的動力。
職業打假的興旺,並未催生整個消費環境的明顯改善,這不過是意料之中的事。須知,一個正常的市場環境中,消費者權益應該是指得到可以確定的、無差別的法律保障,而無需某種“職業化”經營。而只有憑藉某種強勢操作,才能成功維權,本身就説明消費維權仍就缺乏“普惠”式的制度保障。在某種程度上可説,職業打假群體的興旺,恰恰印證了普遍性的可確定的日常式維權的式微。
事實上,王海本人對此即深有感觸。2008年,成名13年的王海曾向媒體感嘆:“消費者維權越來越難了”。作為職業打假人這麼多年,“沒有變化的是公民的組織資源依然匱乏,依然是在以個體對各種利益組織進行博弈。這種博弈顯然是不對等的”,“對消費品的輿論監督仍然受制于廣告和其他利益部門”。而這些得到“變化”,或才真正是當前消費者權益保障最需改善之處,而職業打假,只能是畸形的消費權利與消費環境中,一個可以被接受但註定不能被依賴的推動者。
“打假從來和正義無關”,王海的表白固然直白而又殘酷,但卻未嘗不是一種現實。作為消費者與職能部門都需要從中醒悟過來:只屬於一部分人的正義與權利,終究與公共無關,而從來都可能只是一種虛幻的想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