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與市場兩者作用不可偏廢的情況下,更需法治之腦去控制政府與市場之手,彌補它們的失靈現象
中國經濟經歷了30多年的高速增長,背後的原因究竟是什麼,許多學者都進行過解釋,其中有人看到了更加深刻的原因,即經濟增長背後的真正力量是法律。正如經濟學家科斯的觀點,保護産權和保護合約,是經濟發展,經濟增長的前提。十八屆三中全會指出,經濟體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點,核心問題是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係,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這意味著我們要更好解決市場失靈以及政府失靈的現象。
在中國當前的經濟發展階段,政府扮演重要角色。比如,國防、公路等公共物品的提供、環境污染等外部性的存在、內幕消息等資訊不對稱的存在,使得市場配置資源的方式需要政府出面進行調控。然而,政府行為也存在著短視、隨意、缺乏約束的現象,誘發官員貪腐、政績觀扭曲等問題,使政府無法“更好地”彌補市場配置的不足。因此,當下面臨的改革重點與難點,在於如何利用精細化、集約化的法治來約束政府行為,彌補“政府失靈”。
解決“失靈”問題,政府除了要合理實施經濟宏觀調控,保證重大改革措施、政策措施的出臺于法有據之外,關鍵要提供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通過一系列的法律制度改善市場競爭生態。需要看到,“政府失靈”亂象很大一部分是與民爭利,有些地方政府及部門利用自身強勢,成為了市場利益的獨享者。打破“利益獨享”,首先要重點解決市場主體身份限制的問題,嚴格市場準入。應當在市場機制下盡可能降低、取消不合理的行業準入門檻,一視同仁對待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和外資;大力發展混合所有制,讓混合所有制企業成為重要的市場經濟主體。
其次,還應改革稅費徵收體制,取消不合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盡可能為市場主體經營減負;界定産權歸屬、遵守合約,政府不要介入市場經濟交易之中,應消除剛性兌付等不合理、也不合法的政府擔保行為和政府兜底行為,徵地拆遷補償等公共行為都要在合同法的框架下公平、公正、公開地進行;改革金融體制機制,使不同所有制類型的企業都能獲得融資機會,扶助中小企業發展的法律法規要真正做到惠及民生;切實實施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為市場主體清除障礙和壁壘。
從市場退出方面,要將已有的企業破産法等相關法律作為基礎,運用商業、市場的方式實現市場經濟主體的優勝劣汰。該破産或者重整的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規定進行操作,阻斷政府由於稅收或者其他利益關聯而進行的介入。同時,建立必要且相對獨立的司法保障體制,公平處置市場與政府之間的關係,包括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建立專門的破産、智慧財産權、證券法等等。
如果要説前30年的法律發展和當下的全面深化改革的法治建設需求有什麼不同,最大的不同在於,今天法治應成為政府與市場的平衡器。在政府與市場兩者作用不可偏廢的情況下,更需法治之腦去控制政府與市場之手,彌補它們的失靈現象。法,平之如水。法,張弛有度。法治能夠推動經濟發展與經濟增長。更重要的是,隨著未來經濟社會良性發展,法治將在中國市場經濟中扮演更重要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