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李克強總理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明確提出了實施煤炭資源稅改革的措施。我國將從12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把煤炭資源稅由從量計徵改為從價計徵;在“正稅”的同時配套推進以“清費”為重點的相關改革,包括清理涉煤收費基金等。這項制度,是繼我國原油、天然氣資源稅價格改革後,推進的又一項重要資源的價格改革措施。在我國的能源結構中,煤炭消費佔據大頭,接近70%。可以説,煤炭價格改革是價格改革中最重要的環節。
在我國走向更加完善的市場經濟中,理順價格關係是最大的難點,也是核心環節。改革開放以來,資源性産品價格的市場化改革取得了明顯進展,定價機制中的市場因素不斷提高,價格形成機制總體趨向市場化,價格浮動更加靈活。當前經濟生活面臨的突出矛盾是,由於行政干預甚至某些權力干預,資源性産品價格在形成機制和管理體制等方面還存在“價格水準偏低、比價關係失衡”等問題,價格不能真實有效地反映市場供求關係和稀缺程度。這不僅扭曲了資源價格,助長了投資主導的增長方式,而且客觀上形成了尋租腐敗的空間。
以煤炭為例,從1994年開始,我國對煤炭資源稅實行從量計徵,標準為0.3~5元/噸,但這無法反映煤炭供求關係。在煤價上漲時,煤炭企業盈利情況很好。相對於收益來説,資源稅不值一提,很難起到促進煤炭企業集約開採的效果;同時,誰掌握了煤炭資源,誰就可以低成本地享受資源增值帶來的鉅額財富。發生在山西的腐敗案例,與煤炭資源行政配置、權力配置直接相關。
因此,改革我國能源消費中佔70%的煤炭價格,成為市場化改革的關鍵之一。這次中央政府決定推開煤炭資源價格改革,反映了在加快市場化改革上的決心,客觀上將為更大程度發揮市場作用創造條件。
與此同時,在推進煤炭資源稅改革的同時,還需要關注三個方面的改革:一是儘快形成煤炭價格的市場化形成機制,對社會資本放開煤炭勘探;二是對現有煤礦資源的整合要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行政力量要儘快退出,杜絕權力干預公共資源配置的情況再度發生。這也是杜絕腐敗的治本之策。三是儘快全面推開資源稅改革。在啟動煤炭資源稅改革後,要把尚未啟動資源稅改革的其他資源全面納入進來,不留死角,爭取到“十三五”中期全面理順資源要素的價格,形成市場決定資源價格的新格局。(匡賢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