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會腐敗不能諉過基層民主

時間:2014-09-24 10:09   來源:法制日報

  應儘快修改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禁止村民委員會擅自處分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財産,擅自處分村民委員會集體財産

  近日,中央電視臺《新聞1+1》欄目播出了村委會主任腐敗的案例。之所以會出現村委會腐敗,不是因為村委會實行民主自治,村委會的組成人員由社區居民選舉産生,而是因為制度設計不合理,村民委員會享有絕對的權力,可在監督村民委員會的過程中卻出現了嚴重的資訊不對稱。

  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村民委員會實行民主選舉的原則,所有村民只要符合條件都可以參加村民委員會主任的選舉。但是在現實生活中,由於村民委員會掌握著許多財産權利,比如農村土地的發包權,土地款項的分配權,上級撥款的發放權等,因此,在選舉的過程中出現了大量賄賂選舉的現象。對於農村居民來説,在村民委員會主任選舉的過程中,存在著機會主義的選擇——如果投票選舉自己信得過的村民委員會主任,那麼,有可能會導致自己處於相對少數;如果接受候選人的賄賂,那麼,立即可以得到現實的利益。在傳統的熟人社會,村民很自然地會作出自己的選擇。只有修改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剝離村民委員會財産處分權,使村民委員會成為真正的社會自治機構,才能減少村民委員會主任腐敗現象。

  民主不是導致村民委員會主任腐敗的原因,而民主選舉制度不合理才是導致村民委員會主任腐敗的根本原因。在傳統的熟人社會,村民委員會的選舉實際上變成了家族之間的利益分配,選舉非但不能凝聚共識,反而可能使得村民委員會選舉變成割裂共識的行為。部分地區在村民委員會主任選舉的過程中劍拔弩張,不同家族成員相互爭鬥。這種現象充分説明,好的制度可以建立和諧的人際關係,而壞的制度會導致社會矛盾更加突出。

  在制度沒有修改之前,針對村民委員會主任腐敗現象,國家民政主管部門出臺了一系列的政策,比如實行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統一管理、定期召開村民小組會議、充分發揮農村基層黨支部監督職能等。現在看來,這些措施並不能從根本上遏制農村社區自治組織的腐敗現象。要想解決村民委員會主任腐敗的問題,必須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首先,應儘快修改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禁止村民委員會擅自處分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財産,擅自處分村民委員會集體財産。國家實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信託管理制度,在完善不動産登記制度的基礎之上,由相對獨立的信託機構管理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農民直接從信託機構獲得土地的承包權,信託機構按照合同的約定無償和村民簽訂土地承包合同,尊重並且支援村民的土地承包權。信託機構在土地經營的過程中,充分徵求村民的意見,不得採用任何方式損害村民的土地所有權。信託機構應當是一個公益機構,不得從事商業經營活動,不得在土地轉讓的過程中獲取個人利益。

  其次,政府在發放各項農業補貼的時候,應當防止出現雁過拔毛的現象。當前村民委員會主任腐敗除了表現為土地腐敗之外,更多表現為國家福利發放腐敗。一些地方村民委員會主任將政府發放的各項補貼據為己有,將村委會變成家族謀取利益的組織。解決這個問題的根本出路就在於,把國家福利補貼直接發放到農民手中,防止村民委員會主任截留農民的福利款。

  第三,基層行政機關應當妥善處理與村民委員會之間的關係,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村民委員會的活動,當然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損害村民的基本權利。當前一些基層行政機關負責人把村民委員會當作自己的下級機關,根本沒有社區自治觀念。一些鄉鎮幹部在農村吃拿卡要,把村民委員會變成了自己的搖錢樹。如果不儘快改變這種局面,那麼,基層行政機關的公信力就會不斷下降,村民委員會的腐敗現象也就不可避免。當前許多村民委員會的腐敗不僅表現為村民委員會主任的腐敗,而且表現為村民委員會集體組織的腐敗。只有正確處理國家基層行政機關與村民委員會社區自治組織之間的關係,減少基層行政機關腐敗現象,才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村民委員會腐敗現象的發生。(喬新生)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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