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荊州一家化工公司準備開工一個新項目,項目投資100多萬元。安監部門要求這家公司去當地一家仲介做安全評價,費用就要20多萬元。而這種情況並非個案。原來行政收費數百元的項目,仲介機構收費卻百倍暴漲……“官仲介”漫天要價引發廣泛關注。(8月31日《楚天金報》)
仲介機構是新型的經濟組織或社會組織,也是未來市場的主體。但政府機構不能“多一隻手”,讓行政機構與仲介機構不分,借仲介的殼將行政職能轉化為“有償服務”,搞“兩塊牌子,一套人馬”。這種變了味兒的市場化抑制了市場主體的積極性,使得審批精簡成為數字上的“改革成果”,讓企業主負擔反而更沉重。
市場與官場“對接”,是“官仲介”存在的根源,不僅影響了政府形象,妨礙了市場公平競爭,更是吞噬了“改革紅利”。其存在也正是目前改革不夠徹底的體現。清除“官仲介”“二政府”,就是保障行政審批改革成果,實現“改革紅利”最大化。一是要“清”,也就是要對現有的“官仲介”進行清理與清除。二是要“禁”,通過制度建立和完善制度對“官仲介”嚴格禁止。三是要“管”,也就是説,政府部門可以放下審批權力,但不能放下監管責任,對仲介機構也要加強管理和規範。(張緒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