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無論是治“一時之弊”還是謀“系統重構”,均須堅守一點:“漸進式改革”絕不等於“折衷式改革”或“妥協式改革”。眼下我們更需要提倡的,也正是“系統性重構”的改革魄力和勇氣。
日前召開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三次會議上,習近平總書記在論及財稅體制改革時指出,財稅體制改革不是解一時之弊,而是著眼長遠機制的系統性重構,主要目的是明確事權、改革稅制、穩定稅負、透明預算、提高效率,加快形成有利於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有利於建立公平統一市場、有利於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現代財政制度。
“不是解一時之弊,而是系統性重構”,用這種系統化的思路統領財稅體制改革,令人耳目一新且為之一振。治國好比當家,財稅收支是國家治理的基礎和支柱,因此財稅改革牽涉面極廣,可謂牽一髮而動全身,絕不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中央將財稅工作放到全國一盤棋、改革一盤棋的大視野中,意欲用系統論的理念與大開大闔的氣魄完成1994年稅改以來的“半場改革”,其中有著有目共睹的現實針對性、發人深省的時代意義。
客觀而言,我國的財稅體制改革一直在摸索中前行,此前若干階段的改革分別對國家整體改革起到推動作用,但也逐漸顯露短板和掣肘,從地方政府濫施稅收優惠,到各地各部門亂收費,再到“土地財政”積重難返,以及現在的地方債務問題,無不與財稅體制的內在機理性缺陷息息相關。此外,目前中央與地方的分稅,在省以下還存在混沌地帶;中央向地方的轉移支付有時缺乏效率;中央與地方在財權與事權上存在不匹配、不平等。因此,十八屆三中全會的《決定》,將財稅改革擺在重要位置,明確指出要建立現代財政制度,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正如財政部長樓繼偉所透露,未來財稅改革設計中,將按照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要求,在轉變政府職能、合理界定政府與市場邊界的基礎上,合理劃分中央和地方事權與支出責任,適度加強中央政府事權和支出責任。縱觀一系列改革思路,不難判斷,未來將更加強調以財稅體制為依託改善政府的治理能力、凸顯公共財政的公共服務職能,從而契合現代財政制度的“現代”之義。
“一時之弊”與“系統重構”的辯證統一關係還帶給我們更多啟示。奉行無為而治的治國信條,早被時代證明不合時宜,與現代國家治理要求脫節甚遠。因此,“有形之手”與“無形之手”要各司其職。對於政府而言,在改革遭遇“硬骨頭”、必須“涉險灘”時,理應積極有為,做好“小政府+強政府”。而現實難題林林總總,必須分門別類、採取針對性舉措。一些時候,現實倒逼之下,必須採取實事求是的務實態度,先治標後治本,“治標為治本贏得時間”,比如眼下對反腐的指導思想便是如此。另一些時候,在涉及節點性、根源性、病理性的問題,則唯有治本,方可實現徹底治標,比如財稅體制問題、行政性壟斷行業的偽市場化、醫療與教育體制改革困局等等。鋸箭療法不僅於事無補,反而可能掩蓋問題、拖延改革。
而無論是治“一時之弊”還是謀“系統重構”,均須堅守一點:“漸進式改革”絕不等於“折衷式改革”或“妥協式改革”。事實上,從全面深化改革的時代命題的高度來看,眼下我們更需要提倡的,也正是“系統性重構”的改革魄力和勇氣。三十多年改革至今,大潮所至,浩浩湯湯,能改的都已經改了,剩下的幾乎都是“水下堡壘”或“深水險灘”,特殊利益集團盤根錯節、相互咬合。面對種種來自特殊利益集團的企圖消解、對衝改革劍鋒的“小動作”,更須明確“系統性重構”的整體思路,在穩妥可控的前提下,堅決從根子上挖出病灶、解開癥結,徹底打破實質性改革所面臨的僵持格局。(徐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