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山西多部門綜合治理社團頑疾取得成效,截至目前,在全省性學會、協會等社團中,共清理在社團兼職的超齡處級以上領導144人、在職處級以上領導400人;依法登出和撤銷52個社團,限期整改85個社團。
“綜合治理社團頑疾取得成效”,是一條“成就報道”,卻暴露除了領導幹部在社團兼職的普遍性問題。早在1998年7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黨政機關領導幹部不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的通知》就指出,部門領導幹部不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的做法有利於這些同志集中精力做好所擔負的領導工作,也有利於實行政社分開。這份文件要求縣及縣以上各級在職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不得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
上述文件還指出,即便因為特殊情況,確需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的,必須按幹部管理許可權進行審批,並按照所在社團的章程履行規定程式後,再到相應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有關手續。既然這次山西大規模清理在社團兼職的在職領導,想必他們並不是符合程式的“特殊情況”。
一晃16年過去了,黨政機關領導幹部不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的規定,到底執行、落實得如何呢?看看那些強制入會、攤派會費、搭車收費、“兩塊牌子一套班子”的各類學會、協會、研究會、聯合會吧,這些社會團體之所以能當著“二政府”角色,究其原因,還不是因為有各級領導幹部兼任著社團的領導職務,從而依仗權力充當起政府職能部門的角色?在這種背景下,簡政放權得有多難?即使政府職能部門朝這個方向邁進,那些“二政府”依賴背後領導的身份,也難免“橫刀立馬”,抹掉簡政放權的成果。
我們更要提防的是,因為很多黨政機關領導幹部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只要機關領導的權力不變,政府部門簡政放權的阻力,會通過這些社會團體找到新的出口。如此,政府部門可能真的簡政放權了,主管領導的權力未必真正放下。如果權力主導者迫於形勢,把政府部門的許可權轉移到社團來障人耳目,實質依舊是“換湯不換藥”。
山西此次多部門綜合治理社團頑疾,不光要把領導在社會團體的頭銜給拿掉,更要考慮限制領導本人的權責,避免類似現象死灰複燃。針對兼職問題,山西省紀委、省委組織部、省監察廳、省民政廳聯合下發文件,要求在職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不得兼任社團的領導職務和名譽職務,確因特殊情況需兼任社團領導職務的,必須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嚴格審批,每個社團僅限一名,但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
從上述要求不難看出,山西在清理完領導兼職後,所做出的制度性要求僅在重申十多年前中央《關於黨政機關領導幹部不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的通知》。儘管反覆強調,因為領導的權力並未消解,他們在社會團體兼職的動因就不會喪失。當中央政令被地方“虛置”,當權力未被關進嚴密的籠子,“二政府”永遠不會自甘軟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