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房”事小,“失槍”事大

時間:2014-05-26 12:37   來源:半月談網

  對網友發帖稱“交警開房丟槍”一事,四川合江縣公安局副局長陳獻輝回應説,經調查走訪,該縣交警大隊副大隊長許江及女協警李某某“沒有承認他們發生了關係”;而許江也並不是“丟槍”,只是對其攜帶的槍支“暫時性失控”;當然,許江違反槍支管理使用規定,“其問題是嚴重的”,該局“決定給予許江行政記過的處分”。

  “開房”固然吸引的眼球,但與“丟槍”比起來,前者只關乎社會主義道德,而後者卻可能引發人命關天的極其嚴重的社會後果。不過,從當地警方的回應來看,所謂“開房”名不副實,所謂“丟槍”也是言過其實。是不是輿論對此有點大驚小怪、小題大做呢?

  網上有很多人不贊成“暫時性失控”的説法。在此,不妨簡單轉述一下警方所説的事件經過。4月26日,許江到瀘州辦理私事,當日下午2點34分入住某賓館,將其攜帶的公務用槍放在房間枕頭下面。下午6點30分,許江匆忙離開賓館,將其攜帶的公務用槍滯留在了枕頭底下,據説其並未退房。晚上7點6分,賓館服務員整理房間時,發現枕頭下的槍,於是撥打了110報警。不難看出,所謂“暫時性失控”,是指下午6點30分至晚上7點6分這個時段,而此前此後,槍支都是“可控”的。

  當地警方説,槍支“失去控制”和“丟槍”,“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處理的結果也不同”。我不認為這個事情就一定可以認定為“丟失”槍支,但也不認同當地警方所謂“暫時性失控”的認定。我查看了幾部與警察有關的槍支管理使用的法律規定,似乎只有槍支“被搶”、“被盜”與“丟失”這幾個“概念”,並沒有見到當地警方“從我們內部來説”的“失去控制”、“暫時性失去控制”的説法。而且,“失控”能夠成立,也當以持槍人主觀上有控制槍支的意願為前提,只是由於某種外部力量才導致持槍人失去了對槍支的控制。顯然,在這個事件中,持槍人是主動放棄了對槍支的控制。《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規定》明確規定,人民警察“外出執行任務時必須隨身攜帶槍支,嚴禁人槍分離”。

  即便承認所謂的“丟槍”不過是所謂的“暫時性失控”,那麼,槍支僅僅是“暫時性失控”嗎?法律明確規定,“非警務活動嚴禁攜帶、使用槍支”,警察攜帶槍支去辦私事,請問槍支是不是已經“失控”?法律還明確規定,“非工作需要不得攜帶槍支進入飯店、商場和歌舞廳等公共娛樂場所”,警察非工作需要入住酒店卻攜帶槍支,請問槍支是不是已經“失控”?如果此間公務用槍是集中保管,那麼是誰違反規定允許非警務活動攜帶槍支?如果是個人保管,那麼除了當事人,還有誰該為違反規定攜帶槍支承擔責任?透過“暫時性失控”的表像,是不是也存在“管理性失控”的隱患呢?

  合江警方説,他們這個叫“暫時性失控”,廣安岳池那個事情才叫“丟槍”。這樣説也不能算錯,岳池縣一名警察在非工作時間攜帶警務用槍,結果槍支被盜,當事警察被開除黨籍和公職,其他相關責任人受到處分。那麼,“暫時性失控”和“丟槍”究竟有什麼不同呢?不同就在於前者比後者“運氣好”,槍支最終沒有丟失。但在6點30分和7點6分之間,難道就只會是“暫時性失控”,而沒有任何“丟失”的可能嗎?如今,很多地方推行民警配槍巡邏執勤,在提高震懾力、提升群眾安全感的同時,也使公眾對會否濫用槍支産生了一定的顧慮。顯而易見的是,管好槍、用好槍、不丟槍,只能靠完善制度規定,特別是嚴格執行制度規定,而不能靠“運氣”。(滕朝陽)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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