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剛性執法彰顯環保法威力

時間:2014-05-08 15:49   來源:法制日報

  過去在環境污染案件中,以罰代刑的現象普遍存在,造成違法者違法成本過低,約束效果有限,難以對環境污染違法行為起到更為有力的震懾作用

  近日,浙江省永康市公安局聯合永康市環保局、古山鎮政府在古山轄區就企業污水排放問題進行排查,並收集廢水進行檢測。檢測發現,有4家企業的鉻超標3倍以上,污染最嚴重的企業鉻超標高達348倍。永康警方立即對4家企業的企業主以及1名管理人員進行依法傳喚,並採取刑事強制措施。這是繼去年6月最高法、最高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頒布以來,永康破獲的涉及企業最多、涉案人數最多的一次環境污染案件(5月7日中國新聞網)。

  無獨有偶,江蘇省如東縣某公司為降低生産經營成本,將工業垃圾(硅膠廢物)傾倒在黃海海堤上。近日,江蘇省海安縣人民法院對這起環境污染案進行公開宣判,判處被告公司罰金1.5萬元;判處被告人呂某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零六個月;判處張某等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長期以來,在現實生活中,諸如違反環境保護法,造成環境污染等現象層出不窮,而導致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發生,被正式移送司法機關,作為當地環境污染案件入刑的環保案例並不多見。過去在環境污染案件中,以罰代刑的現象普遍存在,造成違法者違法成本過低,約束效果有限,難以對環境污染違法行為起到更為有力的震懾作用。

  自1979年9月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環境保護法(試行)後,我國環境保護工作逐步走上了法制化的軌道,30多年來,我國先後制定了20多項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國家環保部發佈了70多個規章,地方發佈的法規和規章有900多件,國家環境標準有390個。基本形成了中國特色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政策體系。但環保執法仍然剛性不足,缺乏可操作性。

  現行環保法律法規運用起來程式很複雜,環保部門不能像公安部門一樣可以對違法行為立即採取強制性的法律手段。往往是環保部門對違法行為已立案、走程式了,可相對人仍在實施其環境違法行為,環保部門對此處於束手無策的被動局面。在環境執法實踐中,往往要和幾個政府相關部門進行聯合執法,才能嚴肅處理違法行為。

  值得一提的是,剛剛閉幕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修訂後的環境保護法,針對當前環境保護領域突出問題,著重健全保護環境的體制機制,進一步完善防治污染的法律規範。此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這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對刑法規定的“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完善後,首次對環境污染違法行為認定進行細化。《解釋》的一大特點是首次對環境污染行為進行認定,只要環境污染行為達到認定標準,便可以直接追究刑責,不需要再根據環境污染造成的結果進行認定。

  經濟越發展,環境保護越要得到重視,環保執法力度也更應該進一步加大。一方面,強化依法行政意識,堅持日常監督與集中整治相結合,加大環保執法力度。對不執行環境影響評價、違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實施“三同時”制度、不正常運轉治理設施、超標排污、不遵守排污許可證規定、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單位和領導人要追究責任。

  另一方面,建立和完善環保部門與有關部門的聯合執法機制,嚴格實行部門之間環境違法案件移送制度,提高執法效率。完善執法程式,規範執法行為,強化環保執法規範化管理,實行執法責任追究制,加強對環保執法活動的行政監察。建立對污染受害者的法律援助機制,堅決杜絕違法成本低,執法成本高的現象存在。一言以蔽之,只有靠剛性執法才能彰顯環保法的威力。(吳學安)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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