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靈璧縣七旬老人湯尊自費反腐,成功扳倒9名幹部後,落下了一身債務。日前,靈璧縣信訪局在召開聽證會後,決定讓湯尊所在的向陽鄉政府對其補償4.3萬元,不讓英雄“流血又流淚”。(4月28日《市場星報》)
七旬老人沖天一怒,主動掏腰包反腐,可惜成本太大,儘管反腐成功,但自己也背了一身債務。此時政府部門果斷出手給予其4.3萬元的補償,似乎這是一件好事,是一件具有正能量的事。
不過仔細審視,卻並不是那麼回事。一個揮之不去的疑問是:為何要讓舉報人出錢查腐敗?根據新聞報道, 75歲的湯尊從2003年起,向縣、市、省、中央紀委舉報多名村幹部的貪腐行為,要求查清村裏的賬目,並表明清賬組的開支由自己承擔,若村幹部沒有問題,他向被舉報人賠禮道歉,所花的開支不會向任何人討要。就因為老人一句賭氣式的承諾,查處反腐線索的成本就讓舉報人承擔?這樣的做法是否妥當值得商榷。
畢竟,無論老人是反腐心切還是一時賭氣,反腐的成本,一開始就應該由政府來買單,因為這是紀檢部門的職責,而不是舉報人的職責。試想,如果需要付出的成本很大,即便舉報人傾家蕩産也不夠,那貪腐問題就不反了嗎?顯然不可能。這意味著,在制度設置裏,本來就不應該有“自費反腐”一説。當這真實地存在著,意味著我們的反腐,存在著不該有的制度漏洞,而這很可能被貪污者鑽了空子。
“自費反腐”雖然得到了補償,但這顯然不是一件政績,而是對之前失職之舉的一種糾偏。而根據調查顯示,2012年在全國紀檢監察機關立案調查案件中,線索來源於群眾舉報的佔41.8%,在各種來源中佔比最高。在這樣的境況下,我們更不能讓舉報人自掏腰包,這是最基本的底線,不為別的,只為呵護舉報人的監督熱情。不然,如果讓舉報人自費反腐,那意味著41.8%的貪腐問題或將得不到制度的回應,這也是對貪腐者的間接縱容。
一言以蔽之,“自費反腐”本是不該存在的傳説。無論是什麼渠道的反腐,也無論反腐線索來自何處,反腐成本都不該由舉報人出,畢竟,舉報人辛辛苦苦發現一條線索,不僅自己要出錢,還可能遭遇打擊報復的可能,“這麼不划算”的反腐行為,估計沒有多少人願意去幹。我們不知道,下一次遭遇到類似情況時,老人還會不會“自費反腐”。更重要的是,“自費反腐”明顯地反襯了監管部門的不作為。因此,無論是為了呵護舉報人的熱情,還是讓政府職能回歸本義,都不該讓“自費反腐”繼續存在,而必須讓政府買單成為一種制度常態。(雲南昆明 楊燕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