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3月15日起,消費者期盼已久的網購“後悔權”將得到法律的保障。除特殊商品外,網購商品在到貨之日起7日內可無理由退換貨。
網路購物改變了人們的消費習慣,但由於網購的遠端性和非接觸性,很多購物中需細細考量的細節,就易被忽視。於是,在網購收到實物之後,就可能出現消費者後悔的情形。同時,又由於網購系統誠信有待提高,消費者想要更換或維權就變得比較麻煩。所以,很多人網購後即便貨不對板,通常也只能自認倒楣或陷入無休止的維權之中。
新修改後的消法,充分考慮到網購的特徵,並賦予消費者後悔權。這意味著消費者在購物産生後悔時,可以名正言順要求退貨和更換。這種不問具體理由的後悔權,是讓消費者選擇權如實兌現的重要延伸和補充。當然,後悔權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商家負擔。若沒有對後悔權的明確規定,商家在消費者後悔時,就佔據有利地位。而一旦後悔權被明確賦予,商家就面臨著退貨增加的風險。這還不包括消費者隨意退貨,而不是因為後悔的情形。儘管,接受消費者的後悔權會體現商家的責任感,幫助其獲得良好的社會聲譽。但是,一些沒那麼在意形象或刻意想逃避責任的商家,總會想方設法逃避責任。
比如,他們不會主動告知可退貨的資訊,不告知可退貨商品的範圍,利用資訊不對稱,回避退貨情形的發生。而如果消費者真的要退貨,他們又以不屬退貨範圍來推諉,甚至把所有責任都歸結為消費者不夠細心,選擇不慎。他們還會設置退貨的種種門檻,讓退貨的程式和環節異常麻煩,讓消費者無奈收回退貨決定。這種門檻可以是商品的種類,可以是商品的包裝,還可以是商品的退貨處理過程,或是退貨可以發生的前提條件。反正,消費者經不起太長的等待,承擔太大的成本,若退貨難上加難,消費者自然會知難而退。
事實上,新修改的消法對此作了預防: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如果這樣的法律理念和精神可以得到忠實貫徹,而對於後悔權的規定可以細化到商家有無權利界定退貨的商品和設置相應門檻,並明確發生糾紛時處理的機構和程式,後悔權就會在理念和制度的保障中成為一種真實的權利,並真正讓消費者的選擇權落到實處。
至於有人擔心後悔權會導致消費者購物的隨意,或導致商品銷售的無序,則屬於一種過敏反應。儘管,不排除一些消費者在購物時,抱著試試看的心理,但至少他們也需承擔退貨的成本和可能造成損失的風險。相對來説,消費者還是弱勢,若不賦予其充分的後悔權,可能産生的損害會更大。所以,兩害相權取其輕,後悔權一定要落到實處,不能留下任何後悔。(李劭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