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以下簡稱《幹部任用條例》)一個鮮明特點,就是突出問題意識,堅持問題導向,針對近年來一些反映強烈的問題提出了改進措施。對此,要深刻理解、準確把握,以《幹部任用條例》為基本依據,推動解決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突出問題,不斷提高選人用人水準。
要著力解決簡單以票取人問題。民主推薦是幹部工作走群眾路線的重要制度安排,主要目的是落實群眾對幹部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讓幹部對上負責與對下負責相統一,防止少數人説了算。但在實踐中也産生了一些突出問題,如一些推薦人員投“利益票”“感情票”“跟風票”,導致推薦結果失真失實;部分地方、單位黨組織被推薦票“綁架”,過分看重票數,簡單以票取人;一些幹部因怕丟票而當“老好人”、不敢擔當甚至拉票賄選等。《幹部任用條例》堅持發揚民主,把民主推薦作為幹部選拔任用的必經程式,同時又對民主推薦重新定位,把民主推薦結果調整為確定考察對象的參考因素之一,並規定群眾公認度不高的不得列為考察對象。這樣既能防止把推薦票等同於選舉票、簡單以推薦票取人,又切實貫徹群眾公認原則,發揮了民主推薦作為選準用好幹部重要手段的作用。
要著力解決簡單以分取人問題。公開選拔、競爭上崗是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舉措,在拓寬選人視野,打破論資排輩和地域、體制限制,促進優秀人才脫穎而出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也出現了“凡提必競”、動輒面向全國甚至海外選拔、“考試導向”衝擊“幹事導向”等現象。《幹部任用條例》既堅持將公開選拔、競爭上崗作為幹部選拔任用的重要方式,又著力改進規範。明確了這兩種選拔方式的適用情形,強調合理確定選拔職位、數量和範圍;進一步嚴格了資格條件,防止隨意突破規定甚至“量身定制”;明確要求提高競爭性選拔的科學化水準,加強能力、素質測試測評,突出實績競爭,注重一貫表現,有利於防止“一考定音”,真正讓幹得好的幹部脫穎而出。
要著力解決考察失真失實的問題。近年來,幹部考察知人不深、識人不準導致幹部“帶病提拔”、“帶病上崗”問題時有發生。針對這些問題,《幹部任用條例》堅持繼承與創新相結合,提出了一系列改進措施。突出了對政治品質和道德品行、科學發展實績、作風表現等的考察,防止單純以經濟總量和增長速度評定政績,與幹部德才素質劃等號。優化考察程式和方法,強調考察要保證充足的時間,避免走過場。體現看平時、重一貫的要求,增加了綜合分析環節,要求把考察情況與幹部的一貫表現相互比較印證。特別是突出了對幹部廉政情況的把關,規定對擬提拔的考察對象,應當查閱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情況,必要時可以進行核實。這些新規定,有利於提高幹部考察品質,客觀真實準確地評價幹部。
要著力解決“破格”變成“出格”問題。這些年來絕大多數破格提拔的幹部是優秀的,幹部群眾是認可的,但也有一些單位在破格提拔上出現了不少問題,突出表現為破格提拔缺少制度規範,資格條件和破格人選把關不嚴,破格提拔工作不透明、暗箱操作等,影響了選人用人的公信度。《幹部任用條例》堅持破格提拔這一制度安排,又從嚴進行規範。規定特別優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幹部方可破格提拔,並明確了具體適用情形。強調選拔任用的基本條件和有關法律、章程規定的資格不能破,提拔任職不滿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職年限上連續破格,不得越兩級提拔。突出嚴格審批把關,規定在討論決定前,必須報經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增強公開性和透明度,規定討論決定和任職前公示時應當説明破格的具體情形和理由。
改革的目的在於解決問題,任何一項工作都是在不斷解決問題中向前推進的。《幹部任用條例》既是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又是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全面深化改革的新起點。我們要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以貫徹落實《幹部任用條例》為抓手,推動幹部人事制度改革不斷取得新進展。(新華社特約評論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