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亮點是明確提出“改革黨的紀律檢查體制”,而不是以前所説的“完善”、“健全”或是“強化”。這説明,中央在未來的反腐敗工作中,將高度重視紀律檢查體制自身的監督作用
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通過的《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13-2017年工作規劃》(以下簡稱《工作規劃》)近日正式公佈。中央要求加強統一領導,嚴格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把落實《工作規劃》列入各級黨委重要議事日程,切實擔負起全面領導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主體責任。這是我國的第二個反腐五年規劃,體現了工作的連續性。
在新的形勢下,腐敗也有了新的特徵,反腐敗規劃同樣也要與時俱進,採取新的應對措施。我們看到,國家工作人員的腐敗乃至違法犯罪,對執政基礎和社會肌體構成嚴重破壞,民眾深惡痛絕。而對腐敗現象必須採用“零容忍”立場和更為嚴厲的懲治措施,也已成為社會共識。
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不斷提出從嚴治黨、從嚴治官、把權力關進制度籠子裏的要求,並加大了反腐敗力度,強調“老虎、蒼蠅一起打”。這次通過的反腐《工作規劃》,也提出了改革黨的紀律檢查體制、加強反腐敗工作體制機制創新、完善紀委派駐機構統一管理、改進中央和省區市巡視制度等一系列新的要求。要在全面深化改革的進程中,健全和完善黨內監督、民主監督、法律監督和輿論監督體系,強化對權力運作的制約和監督,形成不敢腐的懲戒機制、不能腐的防範機制、不易腐的保障機制。
應當看到,“四個監督”和“三個機制”以前就有,此次亮點是明確提出“改革黨的紀律檢查體制”,而不是以前所説的“完善”、“健全”或是“強化”。這説明,中央在未來的反腐敗工作中,將高度重視紀律檢查體制自身的監督作用。我們也看到,黨的十八大以來,反腐敗的節奏明顯加快,已經查處了多名省部級領導幹部。所有這些,都反映和彰顯了我們反腐倡廉的工作決心和效率,確實贏得了社會各界的擁護和稱道。
從現實情況看,官員腐敗確實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紀檢、監察和司法部門近些年立案查處的官員職務違紀、違法案件數量呈逐年遞增的態勢。這一方面説明瞭在中央的統一部署下,我們實際查案力度在不斷加大;但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我國仍然處在急速的社會轉型期,官員職務違紀、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也在不斷擴大。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已經多次發現在同一個單位、同一個部門的某一些特定崗位上,上下級多名領導幹部共同下水的群蛀、窩案現象,反映出相關職權設置的結構性缺陷和反腐敗工作的艱巨性、複雜性,需要反覆抓、抓反覆。另外,官商勾結問題同樣十分突出,並與傳統的國家工作人員犯罪形成交織,進一步呈現普遍化的發展態勢。正因為如此,中央這次明確提出要“用五年時間,堅決遏制腐敗蔓延勢頭”。
為了有效遏制腐敗現象,以往從中央到地方都制定了數量繁多的規範性文件,相應的法律法規近年來也得到了補充完善。黨的十八大之後,民眾對新一屆中央領導集體寄予更多的期待,希望新的反腐敗規劃依然能把工作重心放在制度建設上,而制度建設應增強針對性,在實際執行過程中,要充分注意到腐敗現象産生的兩個重要原因:機會多、代價小。
所謂機會多,就是目前依然存在某些黨政機關職責不明、邊界不清以及領導幹部權力過大,向社會的滲透力過強的問題。許多按分工應當由社會組織承擔的職能,政府也大包大攬,樣樣都管,管得太多,管得太細,從而提供了許多交易機會。因此,控制權力濫用制度設計的第一步,就是要細緻劃定公共權力的邊界,不能讓其過多侵入社會經濟和公民生活領域,要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裏;同時,公共權力的行使不能暗箱操作,必須增加透明度、公開性,讓權力真正在陽光下運作。
而所謂代價小,就是權力腐敗的發現率過低,出事偶然,缺乏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監督機制。在這一方面,不斷創造條件,逐步建立健全公職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的家庭財産申報、公開及其配偶子女從業回避等制度,並進一步加強具體權力運作過程中的內部制衡體系,防止“一把手”一個人拍板定調説了算,以及完善違規查究制度,同樣是十分緊迫的任務。
從司法角度看,目前官員職務犯罪尤其是賄賂犯罪的偵查取證仍然非常困難,比如大量表現為“一對一”的言辭證據形式,在司法指控和實際裁判時,經常遇到證據不足、認定事實困難等情況。亟待建立公職人員職務行為及其權錢交易故意、共同行為等的推定認定制度,從而進一步增強對規避腐敗行為追責的法律支援力度,通過嚴格的獨立司法程式,將反腐敗的刑事制裁威懾力,真正全面有效地發揮出來。(遊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