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首次大修,引起了社會的普遍關注。提請審議的修正案草案顯示,增改條款達61條,意味著這部法律需要的不是小的修補,而必須全面、整體性修改,以回應社會的深度期待。
制定之初就被寄予厚望的行政訴訟制度,伴隨著中國行政法治建設的艱難步伐,不堪重負地運作了23年。雖然這部法律在改變法治觀念、推動行政立法、倒逼依法行政等方面功不可沒;但法律本身的滯後已顯得疲憊不堪,難以承載私權救濟和社會治理的功能。
行政訴訟的價值不應止于觀念,其必須有效化解行政爭議,為行政相對人提供切實有效的救濟,並通過促進依法行政介入社會治理。遺憾的是,由於當時立法的局限,大量糾紛和爭議並不能順利進入司法程式。立案難、審理難、執行難,猶如“三座大山”橫亙在行政相對人面前,加之受到地方干擾和行政干預,司法機關對一些合乎法律標準的案件也不受理,或是受理了也不敢作出公正判決,或是原告勝訴了也難以得到執行。這種現實困境,讓很多“民告官”糾紛不得不進入信訪渠道。
正因為如此,如何打通制度上的瓶頸,讓這一制度發揮出應有的功能,構成修法考量的核心。
法律的修改是一次權力重新分配的過程,行政訴訟法不僅關係到私權與公權的配置,更涉及國家兩種權力——司法權與行政權的分配。同樣作為國家的訴訟制度,其他兩大訴訟法早已修改,行政訴訟法修改近年來卻一直處在醞釀當中,就是因為其中的利害關係和利益博弈太過複雜。例如針對受案難的問題,學界一直主張擴大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但這勢必引起行政部門的不滿,因為受案範圍的擴大,就意味著司法權對行政權監督範圍的增大。
在新一輪司法體制改革的背景下,人們有理由對行政訴訟法修改寄予厚望。據稱,“立案難、審理難、執行難”是此次修法的重點,擴大受案範圍、強化受理程式約束、明確原被告資格等亮點也不少。但也要看到,目前的草案仍舊比較保守,例如對規範性文件只是規定附帶審查,這意味著原告不能單獨就違法的規範性文件提起訴訟,法院也不能直接宣佈規範性文件違法無效。而社會較為關注的公益訴訟等問題也未提及。
當然,法律的修改有時不能一步到位,其最終方案總是多方博弈的結果。但立足於法治中國的現實需求和未來圖景,我們對行政訴訟法的修改應當具有一定的前瞻意識,以更加充分地回應社會期待。(傅達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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