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黃驊62名幹部“被退休”一事引發輿論熱議。據了解,2013年提前離崗現象並不僅僅在黃驊發生,北京下屬郊縣也出現針對55歲以上幹部,勸其提前離崗的情況,“提前離崗人員可以在工資級別和待遇上,上升一個級別”。相關人士表示,目前就業壓力非常大,延遲退休不會馬上實施,還沒有實施該政策時間點(12月7日《中國經營報》)。
如果僅站在眼下人們十分關心的延遲退休政策角度看,這種反差極為鮮明的公務員提前離崗現象,當然確實顯得非常扎眼、悖謬。一面是延遲退休已被解讀為大勢所趨,一面又是截然相反的提前離崗普遍存在;一面是普通職工延遲退休而不願,一面又是公職人員提前退休而不甘。
儘管如此,冷靜思考又不得不承認,這種延遲退休與提前離崗並存現象,其實並不是什麼意外費解之事,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説是一種合乎邏輯的正常現象。
一方面,應該看到,早在延遲退休政策提出之前,囿于養老雙軌制,公務員提前離崗現象事實上長期以來就一直普遍存在,並不是什麼初來乍到的新奇事物。這正如此前有學者指出的,“自上世紀九十年代機構改革以來,許多縣一級黨委和政府皆遵循一不成文的規則:科級幹部滿53歲則須讓位退居二線”。
而且必須指出,這種公務員提前離崗,事實上也並非沒有相關法律依據。如依據公務員法第88條,“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本人自願提出申請,可以提前退休:(一)工作年限滿三十年;(二)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這意味,只要符合上述兩個年限條件,且本人自願,公務員提前離崗退休其實是完全合法的。比如,只要工作滿20年,男公務員55歲、女公務員50歲時便可申請提前退休。
另一方面,還應看到,儘管“人口老齡化加劇、勞動人口減少”已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和長期趨勢,但與此同時,由於“就業崗位不足”而催生就業難格局同樣長期存在,並沒有因老齡化而得到根本改變。在這種就業難格局下,提前離崗也一直是一個相當普遍的社會現象,不僅在公務員而且在其他許多職工如國企職工身上,同樣普遍存在。國務院1993年《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就規定:“職工距退休年齡不到五年的,經本人申請,企業領導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
這也就是説,在某種程度上,提前離崗與延遲退休的並存,實際上是就業難與老齡化這一對更為深層的未富先老矛盾同時並存的一種必然反映和産物。
因此,要想有效消弭提前離崗與延遲退休並存現象,根本出路主要取決於這樣相應的兩方面的全面深化改革。一方面,儘快推動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實現“養老雙軌制”全面並軌。這正像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的,“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社會保障制度”,“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另一方面,全面落實《決定》提出的各項全面深化改革措施,著力化解就業難與老齡化並存矛盾。比如,“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推動經濟、就業結構的全面轉型升級;“健全促進就業創業體制機制”,不斷提升就業崗位的數量的收入含金量;“調整完善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減緩老齡化速度和程度。(張貴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