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座新校捨得建成,與一樁行賄案扯上了關係。2012年12月18日,河南省孟津縣人民法院以受賄罪、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判處河南省教育廳原審計處處長、財務處副處長馮哲有期徒刑15年。馮涉嫌35項受賄事實,涉及50名行賄人,其中不乏縣教育局局長、縣教育體育局教研室主任等國家公職人員。但記者發現,受賄者雖入獄,多數行賄者卻未被追責(11月20日《中國青年報》)。
行賄受賄相伴而生,雖然受賄在矛盾體中是主因,但近年來行賄人員肆無忌憚地拋出利益誘餌,加劇了受賄行為,嚴重影響到權力的正常行使,成為權力腐化的重要污染源。
依照今年1月起實施的“兩高”《關於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行賄犯罪的起刑點是1萬元。數額不高,可見對行賄犯罪打擊的態度。但實踐中,因主動交代案情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且法律量刑較輕、行賄取證困難等問題,造成“重打擊受賄,輕打擊行賄”的現象,很多行賄人員成為所謂的污點證人,真正定罪量刑的很少。本案中,伊川縣教育局局長王某、副局長李某等人就繼續擔任原職,未受到任何處罰。
儘管一些行賄行為數額較小、情節輕微,達不到犯罪的程度,也還是應該受到行政和黨紀處罰。但事實上,一些涉案行賄人不僅未受刑事處罰,很多都繼續在崗甚至升遷;非公務人員的行賄者也大多繼續從事商貿金融或重大項目招投標,甚至還有的繼續伸手觸碰法律紅線。
除刑事懲戒之外,行賄人員的紀律或行政處罰懸空的原因還在於,依據我國刑訴法及司法解釋,刑事判決書的送達對象包括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辯護人和被告人的近親屬。也就是説,行賄人員作為證人,法院沒有義務向其所在單位及紀檢部門寄送判決書。由此形成的資訊送達真空成了行賄人員得以全身而退的制度缺口,相關部門大多也以“不知情”為由,對相關的行賄人員未作出必要的處罰。
在經濟懲罰方面,最高檢2006年發佈《關於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暫行規定》,並於2009年發佈《關於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規定》,將行賄犯罪檔案的錄入和查詢範圍,從建設、金融等五個領域擴大到所有領域。但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系統限于“法院作出生效有罪判決、裁定”的範圍內,讓一些未受刑責的行賄人員免於行賄犯罪檔案的監控和社會信用體系的約束,得以繼續在經濟領域活動。
打擊行賄違法犯罪行為,需要多管齊下,在司法、行政、紀律、經濟等多個領域提高行賄犯罪違法成本。提高打擊力度,首先要堅守法律紅線,行賄人員主動交代案情可以減輕刑事責任,但對行賄情節嚴重的涉案人員決不能手軟,讓法律成為其頭頂的高壓線,消滅受賄犯罪的本源。
其次,對於那些可以不予刑事追究的行賄人員,紀律層面需要加大處罰力度,通過加強司法和行政、紀檢部門的聯繫,建立行受賄案件報送或判決書送達制度,將行賄違紀違法行為移送到紀檢監察部門處理,以此堵住“不知情”的藉口,讓那些有行賄劣跡的人員付出應有的代價。
此外,需要對“行賄黑名單”進行完善,擴大行賄犯罪檔案的錄入和查詢範圍,將行賄犯罪檔案變為“行賄檔案”,不只囊括行賄犯罪人員,也要對所有行賄人員進行全覆蓋,使行賄者受到應有的制裁和懲戒,提高行賄犯罪的經濟及誠信違法成本,為預防和打擊職務犯罪提供更有力的制度保障。(馬鈺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