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城市出臺辦法,允許患有重大疾病的職工或其直系親屬提取公積金救急。這項政策能否推廣開來?
允許提取住房公積金治病,從“救急”角度看,當然具有明顯的合理性。畢竟,任何時候“治病救人”所關乎的生命權,都是高於一切、必須優先得到保障。另一方面,從財産權角度看,依照現行法律,住房公積金原本就“屬於職工個人所有”,而個人所有財産由個人做主“拿來看病”,當然也沒什麼不合理。
不過這種做法,又難免會給人一種十分強烈的“名不正言不順”的錯位感:住房公積金原本不是專門用來解決住房問題的嗎?治病不是有醫療保險麼,何至於走到要“拿買房的錢用來看病”的地步?
“提取公積金治病”是一種錯位的配置,它暴露這樣的弊端:即現行住房公積金和醫療保險兩個制度,事實上都並沒有真正充分做到各司其職。一方面,在房價高漲的今天,住房公積金並沒能很好地解決職工尤其是低收入職工的住房問題,“越是買不起房的中低收入家庭,越難提取公積金”。
另一方面,面對“看病貴”,現行醫保制度同樣也沒能充分解決職工醫療負擔問題。原衛生部部長陳竺曾坦承,“目前中國基本醫保的實際報銷比例只有50%左右,居民用藥費用負擔仍然較重”。而所以會出現這種情況,從醫保管理角度看,一個重要背景正在於長期以來我國醫保基金同樣也存在一定程度的資金閒置、基金結存率過高的問題。如2011年我國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總收入5539億元,支出4431億元,基金累計結存4015億元。這意味著,當年城鎮醫保基金結存的資金便超過1100億,當期結存率超過20%,而我們知道,發達國家的醫保基金結存率普遍“控制在10%以下”。這也就是説,當年城鎮醫保基金實際上有550億資金可以花而沒有花出去。
那麼,簡單實行“提取公積金治病”,其實就是一種簡單的“拆東墻補西墻”。我們交了錢卻得不到保障,錢去了哪,説好的保障又去了哪?(張貴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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