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公佈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決定中,提出“改革司法管理體制,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探索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
司法權是中央事權,地方法院是國家設立在地方的審判機關,並非“地方的”附屬部門。無論在首都北京,還是在西北邊陲,每位法官行使的都是國家權力。《決定》這部分內容,劍指“司法地方化”傾向,是落實憲法關於“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的重要舉措。
所謂“司法地方化”,是指法院的人財物受制于地方,難以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由於受地方保護主義干擾,基層司法環境不佳,跨行政區劃案件和行政訴訟案件“立案難”、“勝訴難”和“執行難”現象比較突出。基於此,改革司法管理體制勢在必行。
我國共有3500多個法院、近20萬法官,所有法院的人財物都由中央統一管理,操作上尚有一定難度。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財物統一管理,是相對務實之舉。通過這項改革,各省法院人員、編制將由省提名、管理,法官仍按法定程式任免;法院經費將由中央和省級財政統籌保障。法院將更有底氣擺脫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
為了確保跨省案件和涉及省級利益的案件能夠得到公正審理,人民法院還將探索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如設立跨行政區劃的法院;設立智慧財産權法院等專門法院。通過提級管轄、指定管轄,審理部分行政案件、跨行政區劃的民商事案件等。同時加大最高法對全國法院的監督力度,建立巡迴審判機制。
需要強調的是,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財物統一管理並非法院內部的“垂直管理”,不是將上下級法院在審判業務上的監督指導關係變成“領導關係”。這項改革必須嚴格按照憲法法律,依託各級人大和省級組織、編制機構進行。人民法院也應當在確保審級獨立的前提下,探索建立科學的法官選任和法官員額制度,堅決避免出現上級法院干預下級法院依法獨立審判的情況。(何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