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試行廉政保證金制度11年的湖南瀏陽市,近期成為新聞焦點。2002年,瀏陽市建立廉政保證金制度,每月從公務員工資中扣5%存入廉政賬戶,單位按個人交存的兩倍交納,沒有違法違紀的公務員在退休後可領取這筆錢。
瀏陽的“廉政保證金”探索,與新加坡、香港等地的廉潔年金制度非常類似。這項制度的實質,是在對問題官員進行黨紀政紀處分之外,還讓他們為貪腐行為付出經濟代價;與此同時,對那些奉公守廉的正派官員,在退休後給予一定的經濟激勵。初衷良好,但也有不少人對“廉政保證金”的實際效果持懷疑態度。
質疑者有質疑的理由。一方面,某些貪腐官員動輒受賄數百萬元,每月繳百十元保證金,對他們來説不痛不癢;另一方面,按現行制度,即使奉公守法近40年,退休時也僅能拿到7萬元左右的“廉政保證金”,並不足以令官員自覺抵制貪腐誘惑。此外,“廉政保證金”包含單位繳納的部分,有變相給領導發福利的嫌疑。
儘管如此,對“廉政保證金”制度探索,還是要進行客觀評價。毫無疑問,積極主動探索反腐制度創新,態度上值得肯定。尤其是他們能借鑒國外的一些先進經驗,並基於地方實際進行本土化改造,是一種不錯的思路。
反腐鬥爭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形式大於內容的反腐舉措難以持久,歸根結底要依靠“制度反腐”的威懾力。探索制度反腐,媒體和專家此前已經有過非常充分的討論,歸結起來,其一,將官員手中的權力關進籠子,完善多層次的權力監督體系,減少官員弄權牟利的可能。這不僅要求制度反腐的籠子必須是真材實料,而且還應給這個籠子“通電”,讓問題官員“不敢腐”“不能腐”。
其二,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要讓貪腐官員在陽光下現形。“廉政保證金”探索,抓住了“經濟代價”這個點。因為無論問題官員通過何種形式開展貪腐活動,最終一般都會轉換為房子、車子、存款等財産形式。既然如此,如果能通過制度建設增加官員及其家庭成員資訊的透明度,社會各界對官員的監督將更容易,他們勢必不敢再肆無忌憚地違法違紀。(湯嘉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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