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特殊時刻與平常時期“一視同仁”,看似要顯示法的公正,卻有悖于法治理念與法治精神,而變成一種趁火打劫式的法治方式。
在溫州,遭遇颱風來襲的私家車主,又遭遇執法部門的鐵面無情。據稱,該市不少市民把車從車庫移到人行道,試圖避開低窪地帶,結果被貼罰單。車主問:“颱風天的違停罰單能免嗎?”而行政執法部門的回答是,不會因為颱風而暫停處罰。
颱風屬不可抗力,為避免損失而作出的應急反應,反倒給執法部門提供了執罰機會。難道車主的損失註定要不可避免嗎?顯然,這與執法者的執法思路有關。思路對了,心齊氣順。思路錯了,百姓就只能遭殃。
颱風來襲當然不是什麼平常時期,因而也就不能用平常時期的執法思維以應之。同時,法律也決不能是冷冰冰的東西,它的理念也是旨在保護公正與秩序。面對颱風來襲的特殊時刻,法律本身還應當作出積極反應,以更好地彰顯這一理念,減少人們的損失。相反,把特殊時刻與平常時期“一視同仁”,看似要顯示法的公正,卻有悖于法治理念與法治精神,而變成一種趁火打劫式的法治方式。
這樣的執法思路很危險。因為它直接帶給百姓的一個心理暗影就是,執法部門是在以罰謀利,沒有與百姓站在一起,沒有與百姓排憂解難,沒有與百姓共患難。這樣的部門,是很難獲得百姓的信任與信賴的。事實上,在北京、武漢、杭州等地,暴雨天氣罰單作廢。這清晰地表明,法律本非無情物,它的實質是在與人為善,給人以體諒。這樣的執法,反倒能贏得人們對法律的尊敬與遵守。
耐人尋味的是,溫州當地執法部門對其行為作出的解釋。稱每次颱風過境,停在人行道上的車輛往往比停在地下車庫內的受損更嚴重,還會給執法部門搶險工作造成諸多不便,“樹木被風刮倒後,我們前往現場處置的搶險車輛也會受阻”。
這是從實際情況出發給出的理由,卻也從一個側面揭示出執法部門的某種不作
為。如果颱風來襲之前,執法部門將此類情況告知公眾,友善提醒,給出一個合理的辦法和建議,比如“應把車停放在空曠的廣場等開闊處”,則民眾的應急反應必定會既不妨礙搶險又不會帶來損失,又怎麼會把車往人行道上一停了之?
在這個意義上,因妨礙搶險等,不是貼罰單的理由;執法不是執罰,不能用簡單的罰來代替週到的管理。執法部門如果不改變執法思路和方式,繼續其簡單粗暴的慣性思維,將不會適應現代社會發展的需要,更將成為“離心機”,導致民眾離心離德。(那雲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