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報道,北京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近日對《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進行二審,多項更為嚴厲的修改顯示了治理空氣污染“動真格”的決心。二審稿取消了罰款上限,還規定因大氣污染受害的市民可提出賠償。此外,接到舉報污染線索但未依法查處、應公開的環境資訊而未公開等擬可追究政府相關部門責任人刑責。
當PM2.5從專業詞彙變成居家熱詞的時候,不管是談論發展中的陣痛,還是審視監管責任的闕如,大氣污染治理迫在眉睫已成共識。環保部日前公佈的空氣品質狀況報告顯示:8月份74個環保重點城市空氣品質達標天數比例平均為66.7%,平均超標天數比例為33.3%。
凡此種種,都在倒逼制度設計及時跟進。日前,國務院發佈了《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以十條措施力促空氣品質改善。這份被稱為大氣“國十條”的行動計劃,顯現出難能可貴的剛性與可操作性。隨後,環保部、國家發改委等6部委聯合發佈了《京津冀及周邊地區落實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細則》。以此背景觀之,北京版的防治條例既是對大氣“國十條”的細化跟進,也是地方治理大氣污染的主動創新。
筆者認為,《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二審稿的亮點在於清晰的責權關係,而這恰恰是大氣污染防治中最受公眾關注的領域。對於環保生態問題,現在有一種流行的説法叫“誰污染誰買單”——油品升級在即,在細分成本責任的時候,車主可能要多掏點錢;國家發改委官員近日受訪時也表示,贊成“百姓要為呼吸新鮮空氣買單”。這些其實都不算錯的原則或表態卻引發了民意反彈,説白了,還是因為在強調民眾責任的同時,有意無意忽略了民眾的求償權益。
“無救濟即無權利。”把空氣弄壞了當然要掏錢買單,但如果公眾是壞空氣的受害者,也不能不提賠償,這如同一個硬幣的兩面。以此觀之,北京版防治條例之所以備受輿論肯定,原因就在於厘清了這個容易被含混或忽略的邏輯。
作為大氣治理的一項普遍準則,“誰污染誰治理”或者“誰污染誰買單”的適用對象不能只是普通民眾,對企事業單位、相關監管部門應當一視同仁地適用。借助地方立法明確並貫徹好這一基本準則、廓清具體的權責關係,呵護潔凈的空氣才能真正成為無差別的全民責任,地方立法的善治初衷才能贏得更多尊重和理解。(鄧海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