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資訊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于10日起正式施行,《解釋》進一步厘清了網路言論的邊界等問題,為打擊網路誹謗等犯罪提供明確的法律尺規。
網際網路不是法外之地,它的開放、自由是建立在秩序的前提下,也唯有在有序的基礎上,網路才能健康發展,網民才能充分享有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解釋》的施行,正是出於這樣的目的,依法打擊利用網路實施的犯罪行為,更重要的是,保護網民在網路空間的合法權益。
網路的公共性、匿名性,使得網民對網路資訊真假難辨。網路犯罪行為利用這些漏洞,實施誹謗、敲詐勒索等違法活動。在此情況下,一些網民充當了“推手”仍被蒙在鼓裏。面對這些情況該如何認定,《解釋》提供了執法標準,“如果行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虛假事實而在資訊網路上發佈、轉發的,即使對被害人的名譽造成了一定的損害,按照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也不構成誹謗罪。”這對網民無疑是一種保護,同時也在提醒,網民參與網路活動要理性,不僅不能造謠誹謗,對侵犯他人的資訊也不要轉發。法律雖然對於非惡意的轉發行為不會懲處,但出於公德的考慮,網民不要讓自身超出道德底線的行為傷害到他人。
對於網民在網路空間受到辱罵、恐嚇該如何尋求保護,即現實生活中的“尋釁滋事罪”在網路如何認定,《解釋》也作出了明確規定。同時,對於屬於“告訴才處理”的誹謗罪案件,《解釋》明確了適用公訴程式的條件。以上種種規定,對於保護公民的名譽權、財産權,依法保護個人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律武器。以往個體被侵權後面臨的種種法律適用尷尬,通過《解釋》得到了極大程度的彌補。
《解釋》的施行,也為統一司法標準、規範司法行為提供了尺規,這也是對網民權益的一種保護。對利用網路實施的誹謗等犯罪如何定罪量刑,如果缺少統一的標準,就有可能出現不同的判決結果。《解釋》提供了更加明確的司法解釋依據,網民通過這些規定,明確知曉哪些行為是觸犯法律的,哪些權益是受法律保護的。這對網民知法、守法,以及依法維權,具有很大的積極意義。
由此觀之,《解釋》通過打擊網路違法犯罪行為,目的是為了更好的保護網民,為公眾提供一個健康、有序的網路環境。網民在參與網路過程中,除了在法律框架內行使自己的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之外,主動珍惜、愛護網路公共環境,也是義不容辭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