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前奠基時,彩旗飄揚,禮炮齊鳴,領導剪綵;兩年後工地內,不見施工隊伍,仍是一片空地。據《現代金報》報道,投資1.2億元的溫州澤雅旅遊服務中心項目于2009年拍得土地,2010年9月12日舉行盛大開工儀式,到如今項目未見任何進展,60多畝土地仍在閒置“曬太陽”。
根據國土資源部《閒置土地處置辦法》規定,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佔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佔總投資額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開發建設滿一年的國有建設用地,都可以認定為閒置土地。從這點來看,溫州澤雅旅遊服務中心項目兩年來“未見任何進展”,説它閒置一點也不冤枉。
然而,《閒置土地處置辦法》又有規定,未動工開發滿一年的,按照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價款的百分之二十徵繳土地閒置費。未動工開發滿兩年的,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溫州澤雅旅遊服務中心項目那60多畝土地,為何至今卻仍在“曬太陽”?
出讓土地閒置“曬太陽”,一是緣于開發商的“假開發”,在出讓土地上隨便打上幾個樁,平整一下土地,或者挖幾個坑,便信誓旦旦説動工開發。
二是土地主管部門監管不力、執法不嚴。一些地方為了招商引資、土地出讓順利,給企業承諾,即使企業資金不到位、延遲開工,也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並不真正去執法處罰;還有一些地方大肆“賣地”、不管配套,土地賣出去之後,徵地拆遷沒做完,無法開發,使得相關處罰措施難以落實。
減少閒置土地“曬太陽”,當務之急是提高動工開發相關認定標準,加強監督檢查,對閒置土地進行常態化的嚴格執法處罰。而從長遠看,地方政府還要逐漸擺脫土地財政依賴,真正履行好土地監管者角色、對土地閒置“曬太陽”堅定説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