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精測試結果超出醉駕標準兩倍多,檢察院提訴判刑兩個月,卻被法院以“駕駛距離不遠”為由,免究刑責。近日,這一發生在深圳市龍崗區坪地街道辦官員莫王松身上的故事,成為全國輿論的焦點。至今,龍崗區人民法院以“涉密”為由拒絕公開此案判決書;龍崗區人民檢察院則堅稱不予抗訴;而莫王松所在的街道辦,也未按黨紀和公務員條例作出處理。(6月19日《中國青年報》)
醉駕是“行為犯”而不是“結果犯”,只要有醉駕行為就應該依法定罪,而不能輕佻地拿“駕駛距離不遠”作擋箭牌。我國《刑法修正案(八)》第22條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但是,莫王松不僅被免究刑責,連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罰款都免了。這真讓人瞠目結舌。
龍崗區人民檢察院辦公室主任蘇忠進表示,檢察院選擇不抗訴的理由是:“法院對莫王松‘危險駕駛罪’是有罪判決,只是依據情節免予刑罰而已,這也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之內。”這裁量權也未免太自由了吧,如果“駕駛距離不遠”都能成為醉駕免刑責的判例,那麼以後如何界定“距離不遠”,醉駕500米、1000米,算不算距離不遠?
“駕駛距離不遠”的醉駕被免於追究刑責,這是一個惡劣而可怕的案例。首先,它讓人看到少數公務員享有特權的魅影。如果醉駕者莫王松只是普通公民,而不是官員,是否還會被網開一面?法律面前、規則面前人人平等,不是一句空話,如果公務員享有特權,只會傷害法律尊嚴,增加普通公民的被剝奪感。
其次,這會重創公眾對法律的信任乃至信仰。培根説過,“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雖然觸犯了法律—— 但只是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判則毀壞法律—— 就好比污染了水源。”法院必須不折不扣地捍衛法律尊嚴,如果法院帶頭羞辱法律,必然導致公眾對法律失望。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沈德咏認為,“當前,部分群眾對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逐漸泛化成普遍社會心理,這是一種極其可怕的現象。”之所以不信任,不正與一些法院守土失責有關嗎?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阮齊林直言“當公務員成為‘特例’時,公眾對司法公正性的質疑,也在所難免了”,説的正是不公正裁判的惡果。
最後,這會導致其他地方效倣,“自由裁量權”被無限放大、濫用。今天,可以以醉駕開得不遠為由開脫,明天可以以酒精超出醉駕標準不多開脫,後天則可能以醉駕未撞死人為由開脫,到最後也許就以雖撞死人但死者家屬情緒穩定為由開脫……一旦法官把法律當做橡皮筋想怎麼拉長就怎麼拉長、當做橡皮泥想怎麼揉捏就怎麼揉捏,法律必然面目全非。當法律面目全非,法律也就失去了意義。“公務員更應該成為民眾的楷模,因為他握有的權力越大,所應負的責任也就越大。”中央黨校教授、著名反腐敗專家林喆如是稱。不管是一般公務員還是官員,一旦醉駕就應該被依法判罰,而不是成為法律的特權群體,否則就會縱容更多的公務員心安理得地醉駕,最終導致民眾不滿情緒加深,對法律、對公務員群體産生嫉恨心理,甚至導致階層裂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