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願官員下井不是“緩兵之計”

時間:2012-06-11 10:46   來源:紅網

  6月8日,煤炭大省山西為“煤礦安全”再出“新規”:從本月起,山西省所有煤礦將實行煤礦安全生産掛牌責任制,今後市長、縣(市、區)長每月至少要到一個掛牌井礦下井1次檢查煤礦安全。(6月9日新華網)

  其實,山西省為解決煤礦安全問題而出臺“新規”已不稀罕,但給人們印象深刻地並不是政府的“亮劍”多麼有成效,而是礦難一而再再而三地發生,無數的礦工因此而喪生。

  2004年2月4日,山西人民政府通過了《山西省煤礦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規定》,其中包括:鄉(鎮)以上人民政府必須履行“每年組織兩次以上煤礦安全生産聯合執法檢查”、“每季度召開一次以上安全生産例會,協調解決煤礦安全生産中存在的重大問題”的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必須履行“建立煤礦安全生産控制指標體系,確定年度煤礦安全生産控制指標,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獎懲辦法,並嚴格考核”職責等。

  然而,2005年6月22日,山西繁峙縣義興寨金礦松洞溝零號脈王全全洞發生爆炸,37人死亡;2006年2月1日,山西晉城寺河煤礦發生瓦斯爆炸,23人死亡,6人重傷,47人輕傷;2007年3月18日,山西省晉城市苗匠煤礦發生瓦斯爆炸,21名礦工全部遇難;2009年2月22日,山西古交市屯蘭煤礦發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有74人遇難……一次次讓全國人民觸目驚心的礦難,讓全國人民不得不質問:政府安全監管真的到位了嗎?為何煤炭生産環境遲遲得不到改善?

  相比之前的措施,官員下井安檢早有先例,此次“新政”無非是實行安全生産掛牌責任制,明確下井官員將職務、姓名寫在明顯位置掛牌公示。《京華時報》時評談到:“僅有這些還不夠,有些問題必須明確——由誰採取何種方式檢驗市縣長是否每月下井一次?未下井應追究什麼責任、如何問責?如何防止一些官員長期'盤踞'在一個相對安全的礦井?又怎麼杜絕代替市縣長下井等弄虛作假現象?凡此種種,都影響著市縣長下井機制的最終結果。”

  然而,造成山西省連年發生礦難還有更深層次的原因:第一,官員行政問責制度不夠嚴厲,對發生礦難地區的官員沒有起到震懾和警示的作用。第二,官媒利益共同體的形成是一大“毒瘤”。一些煤老闆通過錢財“誘使”政府官員向不符合條件的煤礦發證或是“走過場”的安全檢查,有些當地官員甚至直接到煤礦投資獲取非法錢財。這種“官媒勾結”的存在必定使中央的政策難以落實,同時,也造成當地政府安全監管的失位,致使煤礦關井隱患重重、死灰複燃。從這個角度看,此次“新政”無非是治標不治本,只是“緩兵之計”罷了。

  但我們也應看到積極的一面。如今,在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的大背景下,2011年3月,黨中央、國務院批准山西建設轉型綜改試驗區。2011年,全省重組整合累計關閉礦井1505處,基本完成了關閉淘汰落後小煤礦任務,淘汰落後産能2.6億噸。全省完成了煤礦重組整合檢查驗收,重組整合煤礦進入現代化礦井建設新階段,通過實施機械化、資訊化“兩化”融合改造提升工程,礦井建設實現了以綜採為主的機械化、集約化、規模化開採,煤礦安全監管執法與決策系統實現了聯網運作,煤炭産業可持續發展能力進一步增強,也為煤炭生産築起了一道安全網。

  山西省委書記袁純清近日表示:“山西煤老闆是歷史現象,隨著時代發展將淡出歷史舞臺”。隨著科學發展觀不斷深入人心,山西煤老闆淡出歷史舞臺是必然的;隨著山西省經濟結構的轉型以及煤炭産業可持續發展能力的提高,這將從根本上改善煤炭生産的環境。(陳凱)

編輯:高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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