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狗需獲鄰居同意”行得通嗎

時間:2011-03-22 14:22   來源:新華每日電訊
  濟南市決定修訂現行的《養犬管理辦法》,擬規定以後養犬必須首先徵得四週鄰居的認可,同時需要到居委會開出證明,然後才能在濟南市公安局辦理犬證手續。有市民認為這種規定可能會激化鄰里矛盾。(3月21日《山東商報》)

    養狗是公民的權利,不過,這種權利有些特別,要妨礙到鄰居,從這個意義上説,養狗徵得鄰居同意,似乎有合理之處。但從現實的角度看,卻不具備操作性,相反,更不利於對養狗的管理。

    養狗總要妨礙到鄰居,而鄰居更是很難“把握”。有些人就是不喜歡養狗,就是對別人養狗很反感,如果碰到這樣的鄰居,能取得他(她)的同意嗎?如果這條規定真的落實下去,有多少市民能夠成功養狗?

    對於養狗,最重要的是管理。管到狗主人講衛生,管到狗主人不妨礙鄰居,管到狗主人認真對待狗,這才是目的,而不是故意抬高遙不可及、不現實的門檻。如果門檻太高,人家另辟蹊徑,這對於養狗的管理是相當不利的。

    管理養狗衡量著管理者的智慧,而徵得鄰居的同意,則有推卸責任之嫌疑,也是在放縱亂養狗。法規要有嚴肅性,要有可行性,要能夠達到管理效果,既要養狗人自覺遵守,而不養狗的居民也會尊重養狗人的個人愛好。“養狗需獲鄰居同意”反而管不好“養狗”,請城市管理者三思。(王軍榮)

編輯:趙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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