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慶假期,南京一名保姆向僱主索要三倍工資,並表示節後還要補假。對此,南京市勞動監察支隊工作人員表示,目前家政服務屬於特殊用工形式,保姆與僱主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現行的加班工資規定無法覆蓋保姆這一人群。
加班費是一個讓人頭大的老話題,保姆的加班費更具有冷幽默的意味。法理上説,法令條文的確不支援保姆的“三倍工資説”,因為個人雇傭保姆從事家務勞動,不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條件,保姆與僱主之間並不存在勞動關係,而是屬於雇傭關係;而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只與受《勞動法》調整的人群有關,除非保姆所在的家政公司實行員工制,並且該保姆與家政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成為全日制員工,否則現行的加班工資規定無法覆蓋保姆這一人群。
儘管“加班費”因法律規定與保姆無緣,但有幾個悖論卻值得公眾思考:一者,保姆有權享受法定假期,這是《憲法》賦予的權利,如果假期裏上班了,雖然“法無定論”,但情理上説顯然該給予相應的補償,那麼,不管是雇傭關係、勞務關係還是勞動關係,空白的法律當及早為之明確各項權利和義務;二者,公民參與政治生活最基本的原則是“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按照當下的規定,包括家庭服務員(保姆等)、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和軍籍人員都無加班費一説——然而,譬如公務員,雖不受我國勞動法律法規的約束,但是依據《公務員法》的規定,公務員也有獲得加班費的權利,事實上就不會遭遇“法無定論”的尷尬,加班費來得反而比《勞動法》重點調整的普通勞動者還愜意;三者,保姆加班費問題于現實而言也並非無解,譬如勞動監察部門可以建議保姆先跟家政公司簽訂合約,再由家政公司派遣到僱主家,保姆跟家政公司之間屬於勞動關係,自然就可以適用《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由勞務仲介公司出面為保姆爭取加班費。
單純考量保姆加班費的合法性問題,普適意義似乎不大,但保姆的加班費更是一面鏡子,照出勞動者權益保護中的若干癥結:首先,保護勞動者權益應由抽象到具象,這是人本法治的題中之義,“勞動者”不能僅僅是一群面目模糊的浮雕,還必須落地為一個個鮮活的群體,譬如農民工、譬如保姆等,維護勞動者權益需要由面及點、細化維權工作,“一屋不掃何以掃天下”;其次,勞動者權益保護不能患上“司法依賴症”,無法可依的時候怪立法、有法可依的時候怨勞動者不追訴、執法不嚴的時候又拿監督意識説事兒……社會的運作固然離不開法律,但在法律之外,還有更多維繫秩序與規則的維度,譬如保姆加班費問題,勞動監察部門牽頭組織協商應是務實之舉。(鄧海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