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霆回家了。回家後的許霆很忙,他要接受媒體輪番採訪,來看他的人將屋子擠得都沒座了。許霆認為,“我沒有後悔過”,許父則認為,許霆用三年牢獄的代價應該使國家完善法制,許母希望自己的兒子過上普通人的日子,“許霆案”不再成為一個代名詞。(《廣州日報》8月2日)
從起初的“量刑過重”,到後來的司法改判獲得假釋,許霆的“自由”,引起了輿論的高度關注。毫無疑問,從一開始到現在,媒體和公共社會對於許霆的“聚焦”,都是出於民權保障和司法公正最大化的考量以及對銀行責任的拷問和追思。
但無論如何,恐怕誰也不能否認,在現行法律框架下,拋開所有的“外衣”,許霆確實是觸犯了法律。銀行的責任歸銀行的責任,法律需要進一步完善那也是另外一個問題,可許霆的“罪行”需要直面——171次惡意的取款,法律責任無可推卸。還有,在道德上,許霆交了一張白卷,儘管這樣的“白卷”引起了世人的同情,但終歸還是道德污點。所以,有人在許霆案中拷問銀行櫃員機“該當何罪”的同時,更多的人大喊並追問著:“許霆你知過麼?”
我想,這不該是一個進行喋喋不休爭議的問題。但經過了三年多的牢獄改造,許霆卻“沒有後悔過”,而其父更是堅持認為許霆無罪——想問的是,171次的惡意取款,貪婪之心的慾望惡行,難道就沒有絲毫的懺悔意識?
記得在許霆案重審的時候,許霆曾經做過如此的自我辯解:“本意是想把錢取出來,保護好還給銀行”。這樣的辯解當時引起了輿論的一致批評。從這樣的辯解,到如今的“不曾後悔過”,其實我們不難從中“品讀”出一種日漸膨脹和扭曲的心態:明明是見利忘義惡意觸犯法律,卻拒不認錯,試圖利用公共社會對於民權的跟進,將自己的形象美化並拔高為一個民權英雄和道德鬥士。
按照常理,縱然是將“法律上的問題”擱置一邊,在道德上出現污點的許霆,本不該如此理直氣壯和“義正詞嚴”。之所以如此,無非還是因為來自於媒體和坊間的“同情”之聲。也就是説,許霆錯把公共社會對於個案公共性的關注和追問,當成了個人“美化”的資本。在輿論的聲浪中,他從容不迫地挾“公共性”以令“公共”,自我假想為極具有公共使命感和責任感的鬥士。正因如此,出獄後的許霆才照舊是坦坦蕩蕩地面對媒體“從沒有後悔過”,以民權代言人和道德鬥士的面孔自居。或許到現在許霆也沒有搞明白,法律固然欠公共一個説法,但許霆同樣也欠社會和道德一個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