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足聯法官判決巴薩必須放梅西參加北京奧運

2008-07-31 09:03     來源:新華網     編輯:陳寧

  新華網上海7月30日奧運專電(記者鄭道錦 葉鋒)國際足聯為了梅西等球星是否能參加北京奧運會事件而特別挑選的獨立法官斯里姆·阿魯魯30日作出了判決,結果是所有俱樂部均有義務放隊中的23歲以下的球員參加2008年北京奧運會。

  這個判決意味著理論上西甲巴塞羅那俱樂部、德甲不來梅俱樂部必須放隊中的明星球員梅西和迭戈去北京參加奧運會足球賽。

  國際足聯這次是應德國足協代表其所屬俱樂部雲達不來梅和沙爾克04隊的要求,以及巴塞羅那俱樂部直接提出的要求,特別挑選了法官來進行判決。

  來自突尼斯的阿魯魯認為,俱樂部用奧運會足球比賽不在國際足聯比賽日歷上為借口不放23歲以下的球員是不成立的,因為這個日歷和俱樂部是否放人沒有直接聯係。另外,根據一個長期以來毫無爭議的慣例(自1988年以來,俱樂部多半會接受放23歲以下球員去參加奧運會),他認為這樣的習慣做法是可以適用的。

  按照原計劃阿魯魯本該于29日就作出判決,但最終卻推遲了一天。而29日國際足聯的緊急委員會卻已經作出了類似的判決,也提到了這樣的“行規”是可以遵循的。另外,阿魯魯還解釋了國際足聯緊急委員會的決定,那時國際足聯決定所有23歲以下的球員都有資格參加奧運會男足比賽。而緊急委員會還表示,在2006年國際足聯大會上這個原則也得到了確認。

  最後,阿魯魯表示,對于每一個運動員來說,參加奧運會任何項目的比賽都是特別獨特的機會,如果阻止一個23歲以下的隊員去參加奧運會,那在情理上將是說不過去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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