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佛轉世的宗教儀軌和歷史定制
新華網北京12月19日電 (益多)活佛轉世是藏傳佛教為解決教派和寺院首領傳承,依據西藏古老的靈魂觀念和佛教特有的化身理論,而創立的一種有別於其他宗教和佛教其他流派的傳承制度。“活佛”一詞最早出現于元代,藏語稱“朱古”(sprul-sku),是“朱貝古”(sprul-pavi-sku)的縮語,意為“幻化”或“化身”。西元13世紀,西藏成為元朝中央政府直接管轄下的一個行政區域,忽必烈封薩迦派教主八思巴為“西天佛子,化身佛陀”,此後,人們開始稱西藏高僧為“活佛”。
西元13世紀中期,元憲宗蒙哥冊封藏傳佛教噶瑪噶舉派首領噶瑪拔希為國師,並賜金邊黑帽和金印,噶瑪噶舉派成為當時影響很大、實力雄厚的教派。西元1283年,噶瑪拔希圓寂。噶瑪噶舉派按教規不能婚娶、依靠嫡親來繼承教權,同時也為了避免師徒傳承容易造成自立門戶、分散力量的弊端,所以噶瑪拔希在圓寂前決定採用化身轉世的方式,來解決本教派宗教權力的傳承和延續問題。他的弟子秉承師命,找來一小孩為噶瑪拔希的轉世靈童,開創了活佛轉世的先河。此後,藏傳佛教各教派紛起仿傚,相繼建立起大大小小數以千計的活佛轉世系統。在幾百年的轉世實踐中,形成了較為完備的尋訪認定轉世靈童的工作規範和運作程式。其中就宗教而言,活佛圓寂後,有憑吊致祭,供奉法體;誦經禱告,祈求降生;打卦問卜,朝觀神湖;國內尋訪,反覆核查;辨認遺物,檢驗靈童;剃度入寺,授予法名;正式坐床,系統轉世等固定的儀軌和制度。
歷史上,由於活佛一般屬於寺院的中上層,有些還是教派領袖,他們對西藏地方的政治和宗教生活起著重要作用,是中央政府對西藏行使有效管理的重要力量,所以歷代中央政府高度重視對活佛轉世的管理。元代忽必烈給八思巴崇高封號,並任命他為帝師,掌管全國佛教事務。明代根據西藏地方教派林立的特點,實行“多封眾建,因俗以治”,如藏傳佛教著名的“三大法王”━━大寶法王、大乘法王、大慈法王,就是明朝給西藏噶舉派、薩迦派和格魯派領袖的封號。
清朝取得全國政權後,採取了扶持格魯派來加強對西藏統治的政策。在實施過程中,極大地加強了對活佛及其轉世事務的管理,並使之規範化、制度化。1653年,順治皇帝冊封五世達賴為“西天大善自在佛所領天下釋教普通瓦赤喇怛喇達賴喇嘛”,賜金冊金印。1713年,康熙皇帝冊封五世班禪為“班禪額爾德尼”,賜金冊金印,清朝中央政府正式確認了達賴活佛系統和班禪活佛系統的名號及其地位。由於中央政府的支援,格魯派大活佛擁有西藏政教大權,因此,特權階層爭奪其轉世靈童尋訪認定大權的鬥爭不斷發生,賄賂、結黨營私、弄虛作假等現象愈演愈烈,一度造成大活佛親族姻婭、遞相傳襲、總出一家的結果,也嚴重影響了社會的穩定。為此,清朝中央政府決定直接掌握大活佛轉世靈童的尋訪、認定權,以加強管理西藏地方,安定西南邊疆。1793年,清朝頒布《欽定藏內善後章程二十九條》,創立金瓶掣簽制度並將其列為第一條。規定:“大皇帝為求黃教興隆,特賜一金瓶,今後遇到尋認靈童時,邀集四大護法,將靈童的名字及出生年月,用
滿、漢、藏三種文字寫于簽牌上,放進瓶內,選派真正有學問活佛,祈禱七日,然後由各呼圖克圖和駐藏大臣在大昭寺釋迦牟尼像前正式拈定”,“假如找到的靈童僅只一位,也須將一個有靈童名字的簽牌和一個沒有名字的簽牌,共同放進瓶內,假如抽出沒有名字的簽牌,就不能認定已尋訪到的兒童,而要另外尋找。”
金瓶掣簽制度保證了達賴、班禪等大活佛轉世靈童尋訪認定大權始終掌握在中央政府手中,更加明確了中央政府和西藏地方的領屬關係,維護了國家對西藏地方的主權,也避免了在轉世過程中可能發生的行賄受賄、營私舞弊等現象,體現了佛斷神聖、公正無私的宗教理念,符合藏傳佛教教義,因而深得民心。對此,當時的八世達賴和七世班禪撰文表示擁護,由衷感謝皇帝的關愛。八世達賴莊重發佈文告,指出金瓶掣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寫道:“在這方面,如果查出仍舊以舊俗擅自認定之情形,必將嚴懲不貸。”
1793年建立金瓶掣簽制度至清朝末年,在清朝中央政府管理的39個大活佛世系中,先後共認定轉世靈童91位,其中76位是經過金瓶掣簽認定的,15位轉世靈童由於特殊原因,報請中央政府特準“免予掣簽”。民國中央政府沿襲了清朝管理大活佛及其轉世事務的歷史慣例。1935年頒布《管理喇嘛寺廟條例》,1936年頒布《喇嘛轉世辦法》,並專門制定了達賴、班禪轉世靈童徵認辦法,按照歷史慣例和法規,完成了第十三世達賴和第九世班禪的轉世事宜。
從歷代中央政府的做法,特別是金瓶掣簽制度建立以來的實踐看,中央政府管理大活佛轉世靈童認定辦法的核心內容共五條:(1)大活佛轉世事宜由中央主持,駐藏大臣(或中央特派專員)協同西藏地方實施;(2)經中央批准後,西藏地方按宗教儀軌進行尋訪,尋訪到的候選男童經過甄別靈異,確定三名報中央批准掣簽;(3)中央委派駐藏大臣或專員主持儀式和掣簽;(4)將中簽男童報中央批准後繼任,中央特派專員看視靈童並主持坐床典禮;(5)西藏地方報中央批准確定靈童經師、啟用前世金印。
藏傳佛教活佛轉世的有關宗教儀軌和政府管理活佛轉世所形成的歷史定製成為各教派活佛,尤其是各大活佛轉世系統必須遵循的共同規則,成為確立轉世活佛權威性的必要條件,並成為廣大信教群眾心中的信條。這些制度本身及其實施過程也充分體現出國家主權和中央權威,加強了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維護了西藏社會的穩定,也促進了藏傳佛教自身的健康發展,維持和鞏固了其在西藏社會中的應有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