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就北京奧運外國記者在華採訪規定答問
2006年12月1日上午,外交部新聞司司長劉建超舉行中外記者會,介紹《北京奧運會及其籌備期間外國記者在華採訪規定》(國務院令第477號,以下簡稱《規定》)的有關情況。
劉建超:女士們,先生們,早上好!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第477號國務院令,公佈《北京奧運會及其籌備期間外國記者在華採訪規定》。《規定》將於2
007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下面我們一起看一下《規定》的主要內容。
(逐條介紹,附後)
《規定》遵循奧林匹克運動會慣例,為外國記者在華採訪提供了相應的便利。一、外國記者來華採訪不再必須由中國國內單位接待並陪同;二、記者赴地方採訪,無需向地方外事部門申請,只需徵得被採訪單位和個人同意;三、外國記者可以通過被授權的外事服務公司聘用中國公民協助採訪報道工作。四、簡化了器材入關手續。外國記者可憑中國駐外使領館或北京奧組委出具的“器材確認函”和J-2簽證或有效的“奧林匹克身份註冊卡”自行辦理器材入、出境手續,取消了目前必須由中國接待單位為外國記者出具保函或保證金的作法。
《規定》實施後,1990年頒布的《外國記者和外國常駐新聞機構管理條例》依然有效。《規定》與《條例》不一致之處,以《規定》為準;《規定》未涉及內容,仍按《條例》執行。
我願在此重申,中國政府歡迎外國記者來中國進行採訪報道,將繼續努力為大家在華工作生活提供便利。
1990年底,外國駐華記者約170人,全年臨時來華採訪記者約1500人。截至今天,有49國319家新聞機構共606名外國記者在華常駐。近年來每年均有3000至5000名外國記者來華採訪。外交部新聞司長期以來與大家保持了良好合作。我們將依據《規定》各項條款內容,進一步改進和完善工作,更好地為大家在華工作和生活提供服務和便利。我相信在座各位一定歡迎這個《規定》的出臺,也會按照《規定》進行採訪和報道。在《規定》實施期間,大家如有意見和建議,請隨時向新聞司提出。
下面,我願意就《規定》有關情況回答大家的提問。
問:外國記者能否到其他省份自由採訪?過去在中國地方省份採訪需要提前預約或經外辦許可,新規定是否意味著不再需要這種許可?過去到西藏或新疆採訪手續比較繁雜,新規定是否適用於這些地方?
答:關於你的第一個問題。第6條規定,外國記者在華採訪只需要徵求被採訪單位和個人同意。換句話説就是,大家不再需要事先向中國地方省市外辦申請並經過批准。只要採訪對象同意接受採訪,就可以進行採訪。
至於你的第二個問題,這個規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頒布的,它適用於中國各省(市)、自治區。
問:關於西藏和新疆尤其是西藏問題,傳統上,我們要事先取得赴藏旅行許可。現在如果我們要去這些地方,買機票前還需事先取得許可嗎?
答:針對所有在華外國人的法律、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出入境管理法》,依然適用於所有的外國人,包括外國記者。
問:《規定》內容與過去相比,與國際慣例更加接軌了。這些規定為什麼2008年10月17日就失效?為何不繼續適用?
答:我很高興,你對這個規定持歡迎態度。中國改革在不斷深入,開放在不斷擴大,中國政府向記者們提供的便利和各方面協助也會越來越多。我相信,大家在中國採訪的許可和資訊渠道都會更為便利。不管是現在還是將來,我們都歡迎外國記者來華採訪報道,願意為外國記者採訪提供便利和協助。這個政策不會改變。
問:這個規定非常有意思。我想了解一下實際操作問題。根據我的理解,今後如果你想就任何話題在任何地方採訪任何人,當地官員都不會干擾記者的採訪,警方也會聽由記者採訪。是不是這樣?
答:第一,最近,我們一直在與國內有關部門中國有關方面進行溝通,向他們介紹新規定的具體內容。相信這個規定出臺以後,會得到切實、有效、全面、準確地執行。中國的各個部門、各個地方都有責任和義務執行規定。外交部新聞司將繼續與這些部門保持溝通。
第二,隨著改革開放不斷深入,中國社會越來越開放。這些年來,各部門為外國記者在華採訪提供的方便在不斷增加,與大家合作也在不斷改進。《規定》實施期間,各個部門都會不斷根據新規定改進自己的工作。
第三,我相信各位記者會同有關方面進行有效配合。我剛才説了,任何事情都要依法進行。這個《規定》是需要大家共同遵守的法規。如果在這個過程中出現一些協調不夠或磨合不夠的情況,我們會加以改進。這是一個新的規定,需要一個磨合期。但是,可以明確的是,大家可從中了解中國政府的主張、立場和態度。那就是,我們真誠地歡迎大家來中國進行採訪,同時也真誠願意為大家來中國採訪和生活提供便利和協助。
問:如外國記者希望坐火車去寧夏採訪,但暫時沒有想好具體採訪對象,是否仍可前往?
答:外國記者在中國旅行所享有的權利同所有其他外國人在中國享有的權利是一樣的。
問:如何定義外國記者?是否任何為境外出版機構、新聞機構工作的人都可稱作外國新聞記者?出臺《規定》是一個受歡迎的變化,你們為什麼做這樣的調整?
答:關於如何定義“外國記者”的問題。新規定中所提到的外國記者是指外國常駐中國的記者和臨時來華採訪的記者,其中包括奧運會期間獲得國際奧會和國際殘奧會媒體類別註冊證件的記者、網路媒體記者、自由撰稿人以及受聘于北京奧林匹克轉播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員。因此,這個範圍是很寬的,中國的奧組委同國際奧會在這個方面也是有共識的。
非常高興大家歡迎這個規定。你問到為什麼有這個變化。我想任何事情都不是一成不變的。隨著社會的發展,特別是舉辦這樣一屆奧運會,為記者朋友們提供一個方便、良好的採訪環境,是我們承辦奧運會應盡的重要義務。我們也願按照國際慣例,按照我們在申辦奧運會有關承諾對現行管理規定進行必要調整。
問:以前我無論是在北京或外地採訪一些農民陳情或一些街頭示威活動,由於社會治安原因,受到了一些公安人員的阻止。你們這個規定包括採訪社會治安事件嗎?目前我們在天安門廣場一些重要場所還是不能自由採訪,這個規定的適用範圍是否包括這種重要場所?
答:關於第一個問題,規定本身已説的很清楚了。但是如果出現突發緊急事件或重大危險事故,中國的有關部門會在現場採取措施,這些措施不是針對外國記者,而是為維持現場秩序所採取的必要的臨時控制措施。希望大家理解,這也是各國通行的作法。
天安門廣場的管理有一些特殊安排,我們還要與有關方面進行溝通,盡可能為外國記者在天安門廣場採訪提供便利。
問:《規定》是否適用於港澳臺記者?如果不適用,是否有專門為港澳臺記者制訂的規定?該規定適用期限是從明年1月1日到08年10月,是否該規定失效後就回到90年那個《條例》?根據很多國家的經驗,奧運會期間制訂的規定會延續下去。你對此有何評論?
答:關於第一個問題,據我所知,國務院有關部門正在進行考慮。
關於第二個問題,我剛才回答另一位記者朋友問題的時候已經講清楚了。中國無論現在還是將來,都真誠地歡迎外國記者來華進行採訪報道,並且為他們提供協助和便利。這個政策不會改變。大家在中國獲得資訊的渠道只會越來越寬,採訪環境只會越來越好。
問:對於現在常駐中國的外國記者來説,這些規定是自動對外國記者實施,還是需要從奧運組委得到一些特殊證件才能適用該《規定》?
答:該《規定》適用於所有在中國常駐的記者和臨時來華採訪的記者,籌備期間並沒有奧運會記者證件。從2007年1月1日開始,大家就可以按照新規定進行採訪。
問:你剛才提到,這些新規定適用於採訪報道奧運會和相關事項的記者,相關事項包括什麼?
答:這個規定儘管被冠以北京奧運會期間採訪規定的名稱,實際上,從以往的各國主辦奧運會的實踐經驗看,報道奧運是廣義的概念,對奧運會的報道並不僅僅限于奧運會本身,還包括主辦國的政治、經濟、文化、科技、教育等方方面面。“相關事項”實際上擴大了外國記者在華採訪的範圍。
問:奧運期間中國境內的網際網路管理是否有新規定?
答:奧運會期間,也包括現在,一切有益、必要的、正常的資訊,都可以通過網際網路進行傳播,我相信記者朋友們在這方面不會遇到任何困難。
問:目前這些新規定可以方便記者在中國的採訪工作。但是,目前中國中央電視臺認為自己有向外傳輸衛星訊號的專有權,對我們傳送的電視報道的內容進行監控。奧運會前是否會把這些限制取消?何時取消?
答:很多其他外國電視臺的記者們也曾向我們提過這個問題。我們已經把類似的關切向有關方面做了轉達。我沒聽説過你所説的監控。據我了解,實際上,中國負責衛星傳送的部門在為大家傳送節目方面提供了很多方便。最近,我沒有聽説這方面的抱怨,相信有關方面會對外國電視臺提供更好的服務。
問:在落實這些規定的時候,中國和國際慣例更加接軌了。那麼外國新聞媒體能否聘用中國公民作為我們的文字記者和攝影記者?
答:我們注意到,很多外國新聞機構曾提出這樣的要求。我們認為這樣的要求一定程度上是合理的。但是由於涉及方方面面的工作,包括稅收、資質的認定等,目前如果想在這個規定中加入這方面內容,條件還不具備。但是《規定》中有一條:外國記者可以通過外事服務單位聘用中國公民協助採訪報道。大家可以聘用中國公民協助工作,包括拍照、攝像或收集一些資料,甚至可以協助做一些採訪。但是目前還不能讓他們擔任記者,不能持外國記者證。
問:隨著中國採取更多的措施來和國際慣例接軌,中國現在是否願意承認外國記者在華俱樂部的合法地位?
答:這是另外一個問題,是需要在另外一個法律框架內解決的問題。我們現在討論的是外國記者在華採訪的問題,目前頒布的這個規定不涉及這個問題。
問:我們外國記者在中國採訪時,經常遇到的情況是,中國的老百姓不了解關於外國媒體的一些規定因而害怕接受採訪。新規定會公開到什麼程度?是否會不允許中國公民接受採訪?
答:第一,今天上午十點鐘,這個規定已經一字不漏地由新華社對外公佈了。第二,根據中國憲法,中國公民享有言論自由。你説的問題不存在,中國政府不會阻止任何人依法享有言論自由。
問:現行《條例》不允許衛星直播或使用衛星電話進行直播報道,新規定是否允許?
答:這個問題幾年前就已解決了,你的很多同事都在使用衛星電話等設備。
問:新規定提到外國記者可攜帶無線電設備入境,以供採訪使用。新規定是否允許外國記者自行使用自己的設備?
答:根據新規定第5條,外國記者可在履行例行報批手續後使用有關設備。
問:請解釋一下“徵得同意”是口頭認可還是需要書面認可?“採訪”的意思是什麼?僅僅和中國公民進行對話、聊天算不算採訪?
答:對“採訪”這一概念的理解,全世界所有記者應該是一樣的。
所謂“徵得同意”,是指被採訪單位或個人與記者之間應有一個共識或約定。記者和採訪對象之間需要事先進行安排。比如,我作為發言人,與記者聊天的時候,有時可能説我講的內容不供報道,有時可能説可以報道。這是大家共同認可的約定。
問:新規定第6條稱,採訪需要徵得單位和個人同意,如果沒有事先同意的話怎麼辦?比如,昨天聽説武大偉副部長和朝鮮的副部長在飯店工作午餐,我們在飯店前面準備拍攝照片,可以説這個採訪是完全沒有什麼同意,幸好沒有人阻止我們。後來副部長都從其他門口離開飯店,我們都沒有拍到照片,我們的活動算合法採訪還是非法?在奧運會期間進行採訪,是不是沒有同意就是非法。
答:非常高興昨天你的採訪活動沒有遇到麻煩。外交部大門前也經常有記者進行拍攝,但沒有人阻止。《規定》實施後,大多數情況也將如此。但另一方面,如果記者去某一個地方採訪,而當地有關部門認為,因該地出現緊急情況,比如出現爆炸等危險情況,需採取設置警戒線等措施,這時需要大家嚴格聽從現場執法人員的指揮和安排,這在各國也都是通用的。
問:新規定能否在中國各個地方得到切實落實?能否制訂一個指南來週知記者,並向記者提供一個求助熱線?
答:這是一個很好的建議。關於新規定的執行問題,任何一個規定出臺後,在執行過程中,都需要有一個不斷理解、磨合、協調,不斷摸索和合作的過程。我們馬上就要召開一系列非常重要的會議,向中國有關部門介紹新規定具體內容。同時也要向中國各地方介紹有關情況,以期實現最好的協調和配合,包括各部門和地方的協調,也包括記者和有關方面的協調。
新規定執行之初,難免因理解不同而出現個別偏差,但會逐漸好轉。大家有什麼意見或需要幫助,可以找外交部新聞司,也可以去找地方外辦。
問:關於“相關事項”的問題。有時我們想報道北京奧運會準備的工作,但北京市政府官員往往會拒絕對一些簡單問題的採訪要求。他們可以説這不是北京市政府的職責。新規定出臺後,這種情況是否會改變?
答:我當然希望中國所有的部門都願接受大家採訪,希望大家所有採訪都能夠得到採訪對象的同意。實際上這些年來,外國記者在華採訪的資訊渠道越來越廣,北京市和北京奧運會組委會有關部門也願意接受採訪。但有時因為時間問題,或其他原因,你採訪的部門不一定接受採訪。但這不能説他們就違反了這個規定。我認為,如果大家希望能夠更多地得到被採訪對象的同意,客觀準確公正的報道會有幫助,能夠在記者與被採訪者之間建立良好的合作關係和信任。如果大家的採訪遇到了困難,也可以告訴我們,我們儘量和有關部門聯繫。如果大家對某一個問題共同感興趣,外交部新聞司也將繼續組織大家一起去採訪。總之,大家採訪的範圍、採訪許可擴大了。下一步需要大家共同努力,加強合作。
問:現在電視轉播公司在進行採訪報道的時候,特別是在一些地方省份,必須得到外辦允許才能進行傳送。新規定實施後,是不是意味著我們不用經地方外辦同意,就可以進行電視傳送?
答:這是另一個部門負責的問題,你的關切我可以轉告有關方面。對記者朋友們這樣的要求,相信他們會根據有關管理規定給予配合。
問:拍攝公共場景是不是也要事先徵得同意?
答:大家去公共場所拍攝,如果不是在限制地區、軍事禁區,或者被拍攝的人感到不滿,不同你交涉,應該可以拍攝。
問:我有兩個問題。第一個問題是,如果我們已徵得同意,但在去採訪的途中被警察阻攔,我對警方説我已經獲得同意,警方能放行嗎?第二個問題,地方省份能否得到新規定完整介紹,以使他們充分了解這個規定?如果我們得到了採訪對象批准,但中國警方仍扣留記者的錄音機、錄音筆或記錄筆記,我們能否根據新規定向中國法庭起訴其非法扣留記者或採訪材料?
答:第一個問題,《規定》已表述得很清楚,沒有什麼更多的需要我解釋的。外國記者在華旅行等同於普通外國人在華旅行,採訪需要得到被採訪對象的同意。
第二個問題,我們會儘快讓中國方方面面可能會和記者打交道同事們,全面理解和準確執行這個規定。同時記者也要依法採訪。只要雙方共同努力,依法行事,出現的問題都可以得到妥善解決。
如果大家沒有其他問題,我還要講一句,如果在新規定出臺以後,大家還有什麼疑問和顧慮,在採訪過程中遇到不理解的問題,歡迎給外交部新聞司打電話詢問。我們希望新規定能夠最大程度地便利大家採訪和報道。
附:《北京奧運會及其籌備期間外國記者在華採訪規定》
第一條為了便於北京奧運會及其籌備期間外國記者在中國境內依法採訪報道,傳播和弘揚奧林匹克精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北京奧運會及其籌備期間,外國記者在中國境內採訪報道北京奧運會及相關事項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北京奧運會是指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和第13屆殘疾人奧林匹克運動會。
第三條外國記者來華採訪,應當向中國駐外使領館或者外交部授權的簽證機構申請辦理簽證。
持奧林匹克身份註冊卡的外國記者,在奧林匹克身份註冊卡的有效期內免辦簽證,憑奧林匹克身份註冊卡、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旅行證件多次入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
第四條外國記者來華採訪所攜帶的合理數量的自用採訪器材可以免稅入境,有關器材應當在採訪活動結束後復運出境。
外國記者辦理自用採訪器材免稅入境的,應當到中國駐外使領館辦理器材確認函,入境時憑器材確認函和J-2簽證辦理通關手續;持奧林匹克身份註冊卡的外國記者,可以憑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組織委員會出具的器材確認函辦理通關手續。
第五條外國記者因採訪報道需要可以在履行例行報批手續後,臨時進口、設置、使用無線電通信設備。
第六條外國記者在華採訪,只需徵得被採訪單位和個人的同意。
第七條外國記者可以通過外事服務單位聘用中國公民協助採訪報道工作。
第八條北京奧運會外國記者服務指南由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組織委員會依據本規定制定。
第九條本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0月17日自行廢止。